九江学院预算编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九江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的编制分收支两条线。收入按经费来源渠道的不同分类,包括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按经费性质分类,包括人员经费、教学科研经费、学生经费、公用经费、基建经费等。
第三条 预算的编制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收入预算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对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支出预算按“先稳定后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制,即按人员经费、教学科研经费、学生经费、公用经费、基建经费、机动经费等的顺序,按轻重缓急的不同,量力而行。
第二章 预算申报单位和项目的确认
第四条 为保证预算编制的高效、准确、完整,按以下原则确认预算项目的申报单位:
1、以学校中层部门为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的划分,按照“谁管理谁申报”的办法确认预算项目的申报单位。
2、在于多个单位的共性经费由指定的归口单位统一申报。
共性经费主要预算项目及申报单位一览表
序号 |
预算项目 |
归口申报单位 |
1 |
收入类预算项目 |
财务处 |
2 |
在职离退休职工、遗属、临时工的工资、津贴、年终奖、工作餐、探亲费及各种保险等经费 |
组织人事部 |
3 |
在职、离退休职工福利经费、独生子女费 |
工会 |
4 |
公积金 |
财务处 |
5 |
预备机动经费 |
财务处 |
6 |
离退休职工各种补助及特需经费 |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 |
7 |
二级学院学生活动经费 |
学生处 |
8 |
学生奖助经费 |
学生处 |
9 |
教学教辅部门的课酬、教辅经费 |
教务处 |
10 |
学生实习见习经费 |
实验中心 |
11 |
教学教辅部门的实验室维持费 |
实验中心 |
12 |
教学教辅部门教学用仪器设备购置费 |
实验中心 |
13 |
各部门办公用设备、学生营具购置费、 |
国资处 |
14 |
房屋建筑类维修经费(含大修费、小修费) |
国资处 |
15 |
基建经费、绿化费、房屋建筑类改造经费 |
基建处 |
16 |
排污费、水电费、水电维修及管理费 |
后勤服务中心 |
17 |
人才科研学科建设基金 |
财务处 |
18 |
学校领导基金 |
财务处 |
19 |
开学迎新经费 |
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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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指定的项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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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预算用其他数据材料:
(1)教务处按二级学院报在校学生人数,国际交流处报留学生人数。
(2)组织人事部按单位报在职教工人数。
(3)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报离休、退休职工人数。
(4)其他与预算收支有关的经济合同等材料。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五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六条 收入预算:
1、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核算学校获得的各类教育事业经费拨款。
2、专项拨款:核算学校获得的各种专项经费拨款。
3、事业收入:核算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科研事业收入由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按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情况进行测算。
4、经营收入:核算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核算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的收入。
6、其他收入:核算学校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七条 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支出:全校人员工资、津贴;全校教职工各种福利保障等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人员经费的编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人数计算。
2、教学科研经费支出: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的业务性支出。教学科研经费支出的编制按照“条块结合、统一定额”的原则进行安排,根据各单位承担的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各类生均定额标准进行核定。
3、学生经费支出:学生奖、助、补、贷及学生活动费等经费。学生经费的编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人数计算。
4、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公用支出和行政机关公务费,公用支出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公务费依据各单位定编人员及各项定额计算核定。
5、基建经费支出: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支出,按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确定。
6、机动经费是由学校按一定比例安排的用于未列入当年预算及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计的项目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方法
第八条 为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各项收支预算均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编制。
第九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生人数、收费标准、以前年度收入情况和各部门提供的预算编制基础资料进行测算。
第十条 各单位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1、二级学院正常经费的测算依据:
(1)基数部分:职工100人以下、学生1000人以下的单位基数为2万元,职工100人(含)以上、学生1000-2000人的单位基数为3万元,学生2000人(含)以上的单位基数为4万元。
(2)职工人数调整部分:调整标准为200元/人。
(3)学生人数调整部分:调整标准为8元/生。
2、教辅部门、行政部门正常经费的测算依据:
(1)基数部分:职工5人以下基数为1万元,5-10人(含5人、10人)基数为2万元,10人以上基数为3万元。
(2)职工人数调整部分:调整标准为1000元/人,图书馆、信息中心为400元/人。
(3)根据各单位的性质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生活动经费预算依据:根据实有在校生(含留学生)人数,按20元/年/生测算。
第十二条 教学教辅部门的实验室维持费预算依据:由实验中心根据设备值和实验开出率等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学生实践教学经费测算依据:
学生类别 |
理工类 |
人文类 |
艺术类 |
医学护理类 |
非毕业生 |
60 |
30 |
200 |
400 |
毕业生 |
本科生 |
380 |
330 |
专科生 |
120 |
80 |
留学生的实践教学经费按医学类学生标准减半制定。
第十四条 中小维修经费预算按各单位的房屋使用面积测算:二十年以前所建房屋和学生宿舍维修费按1.8元/平方米,二十年以内所建房屋按1.6元/平方米。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报送部门预算草案时,同时需附预算编制说明,对本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总体思路﹑编制依据﹑测算标准等详细阐述,也可以对学校预算项目的设置﹑标准﹑方法等提出建议或意见。预算项目已有定额标准的,严格按定额标准测算;学校暂无标准的,可以根据需要编制,但必须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预算编制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只考虑预算年度内的资金实际收入或支出金额,而不考虑其业务的实际归属期间。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是指必须在预算年度内支付的资金数额,包括以前年度发生,必须在预算年度内支付的资金(含已签合同尚未执行),如设备采购欠款﹑图书采购欠款﹑基建欠款﹑维修欠款等等,同时需考虑滚动付款影响因素。
第五章 预算编制的要求
第十七条 各单位按要求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和预算编制说明,使用A4纸纵向排列打印,单位行政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10月31日前报财务处。
第十八条 财务处归集汇总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预算草案和预算编制说明,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参考以前年度学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并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于11月30日前编制完成学校预算草案,并呈报各分管校领导。
第十九条 财务处在充分征求各分管校领导对学校预算草案的意见后,进行调整修改,并于12月20日前上报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校对财务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并于元月5日前上报学校,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行文正式下达预算到各职能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据以执行。财务处在五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