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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提示
2024-05-09 17:09 王举铎 

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经税务局统计,截止2023年5月7日10时,我单位教职工及外聘劳务人员仍有710人未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汇算清缴(见附件),请尽快申报。个人所得税汇算未按期完成,不仅损害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权益,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征收滞纳金和罚金,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近期陆续接到的老师们的来电咨询,财务处编辑了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简易操作指南(见附件)供大家参考。

九江学院财务处

2024年05月08日

附件【附件:截止20240507个人所得税未汇缴名单.xlsx已下载
附件【附件: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简易操作指南.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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