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院字〔2024〕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预算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实施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科学配置教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安排财务预算,实施绩效管理,监督预算的执行,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每年编制一次预算,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12月31日止。预算编制要坚持全局和系统观念,围绕学校的战略目标,加强资源统筹,实现资源与目标的科学匹配;预算执行要强化刚性约束,通过绩效评价及其结果的运用机制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的决策机构。具体包括:
1.审议、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研究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3.审议、批准学校财务预算和大额预算调整方案。
4.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5.审议、批准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6.审议、批准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财务预算。
2.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工作。
3.追加、调整财务预算。
4.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督促各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报告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
5.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6.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部门)是学校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编报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各项经济活动的收入和支出预算。
2.组织本单位的预算执行。
3.做好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八条 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上年结余结转资金、本年预算收回资金)情况,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统筹安排支出项目,收支平衡,不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九条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首先保障教学基本运转支出,其次根据学校的战略发展规划按轻重缓急安排各种专项支出。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从学校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资金分配、支出标准和定额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分配。
第四章 预算编制依据
第十一条 为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各项收支预算均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编制,其主要依据是:
1.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状况。
2.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
3.学校对本年度工作要求的增减变动因素。
4.相关部门提供的预算编制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1.编制收入预算材料。财政补助收入、学生(含统招、成教、留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入、房租收入、校办企业利润上缴计划、各类对外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教育科研事业收入等。
2.编制支出预算材料。在校学生人数、各部门在职教工及离退休人员信息、政府采购计划、人员薪酬、五险二金、福利和其他人员补助、临时工工资、学生奖助补贷、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及各部门专项业务费计划等。
以上材料根据学校的职能分工由相关单位报送。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部门)报送收支预算及预算编制基础材料。
第十四条 财务处通过对收支预算进行汇总、分析、测算、审核后,编制学校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草案报校领导审阅、修改。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预算公开并听取代会意见。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正式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下达之前,财务处可根据学校初审的预算草案预安排经费,待财务预算审定后再调整。
第十八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内预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会计核算,审核各项支出;监督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实现;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实时控制,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部门)应按财务预算的要求,开源节流,厉行节约,组织本单位如期实现工作(绩效)目标,确保各项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年末结账前,财务处向学校汇报经费结余、结转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批做结余和结转处理。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对原定预算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主动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八章 预算经费审批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部门)的预算经费使用审批按《九江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执行。
第九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明确各预算单位(部门)绩效管理职责,将绩效目标设立、监控、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管理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进度双监控,确保学校预算有效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要强化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学校考核范围,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机制。
第十章决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结账等工作,依据预算会计核算数据,全面、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学校决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全面核实预算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并按以下规定清理项目结余结转经费。
1.财政经费年终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学校事业经费安排的人员经费和基本运行经费,年终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
3.学校事业经费安排的专项经费,在项目完成或规定建设期后,收回结余资金;
4.社会服务收入、外部银行转入的有限定用途的专项经费,年终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应在年末进行资产盘点,清理各项债权债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部门决算报告由校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
第十一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定期向学校汇报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完善预算执行情况查询系统,经费审批人可通过查询系统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查询。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公开内容和时间,在学校财务处网站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学校部门预算和决算相关信息。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九江学院预算编制实施细则》同日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江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