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学校教师与科研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整合好学校的科研资源,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项目分类
第一条 科研项目类别
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类。纵向科研项目指以九江学院为依托单位获批的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等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类企事业单位等与九江学院签订各类合同、委托学校教师进行科技研发与社会服务的项目,它主要包括技术开发、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医学CMB项目视同为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级别
纵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级别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规划项目, 国家国防科工局科技计划(单项国拨经费≥ 200万元)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其中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
2.省部级科研项目:教育部科技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卫生部科技项目、农业部科技项目、国家国防科工局科技计划(单项国拨经费<200万元)、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各类部级科研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省厅局下达并注明的省级科研项目等。
3.市厅级科研项目:省教育厅科技项目、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卫生厅科技项目、农业厅科技项目和其他省厅局下达的其他各类市厅级科研项目,九江市科技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备案
第三条 申请各类基金或其他纵向科学研究项目时,项目申报人必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项目申请指南及有关文件,在充分了解学术信息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工作基础确定研究选题,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广泛的应用前景。项目负责人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力求做到论证有理、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经费预算合理、最终预期成果表述清楚、文字通顺、字迹清晰。
第四条 项目申报应在申请书中明确预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并事先与合作单位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申请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项目,须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并有企业参与和承用。
第五条 申报上级部门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根据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申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各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应按有关要求对本单位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科研处。
第六条 对申报名额有数量限制的项目类别,科研处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推荐。学校鼓励教师与校外合作开展科学研究,但必须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合同和计划管理。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书,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在科研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八条 各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合作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权利与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1.主持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2.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研究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3.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二)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责任:
1.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主要责任;
2.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3.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4.按规定按时向学校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5.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6.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十条 定期检查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等各类报表,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科研处汇总上报。无故不交或不按时报送以上报告而影响整个学校科研工作的,学校视其影响面的大小、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对项目负责人作出处理,并追究该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应采用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语言规范、格式统一的自制文本,经费预算栏目自定(按财务规定)。合同文本拟定后,须经科研处审查并加盖九江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后,方可视为有效合同。其签订及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介绍合同意向,并下载或领取标准合同文本。
2.科研处组织审查项目在技术、经济、人力上是否可行。
3.合同额50万元及以下的合同须经科研处审查其合法性、严密性、规范性、知识产权归属、风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后,方能签字、盖章。
4.合同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包括100万元)须经科研处组织审查,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方能签字、盖章。
5.合同额100万元以上,须经科研处组织审查和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后,方能签字、盖章。
6.项目合同文本初审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正式签订合同,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成为正式的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在向科研处提供一份正式合同文本、财务处提供的到帐经费证明等材料后方可列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并纳入学校科技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实施全程负责,并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若确需修改或变更,应及时通知科研处,经科研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能修改并确认。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有关项目的鉴定材料,或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等资料,报送科研处作为项目结题报告,留档保存,以备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组应提前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将视为被委托方违约,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应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在研究过程中,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而需要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终止申请,同时立即停止项目经费的使用,经科研处与委托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七条 由于项目组自身原因,造成了合同延期或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目,委托方提出异议,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视为项目组违约,学校取消其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奖励。如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获资助项目信息。
2.科研项目完成后,承担者需向科研处提交结题的相关材料。科研处根据各类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主管单位。对于不合格材料,予以退回,并且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因此未能结项的后果。对于部分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提交验收申请后,主管单位对该项目组织会议验收,项目负责人有义务跟踪项目验收进展,并配合主管单位完成好项目验收后续工作。
3.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科研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无法进行或失去研究价值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无故中止或拖延项目完成者,科研处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同类型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单位(二级学院或研究机构)在科研处的指导下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我校科研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并配合科研处做好各级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备案信息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绩效考核及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需要转化的项目成果须到科研处填写转让使用信息登记表,并按照学校成果转化转让规定进行。鼓励项目成果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增加社会效益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九江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经费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江西省相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
第三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各级科研管理等部门下达的经费和学校对该项目的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1.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基层科研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基层科研管理单位是指项目管理所属二级学院、科研平台(中心及实验室)及直(附)属单位。
2.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执行,并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
3.科研项目经费全部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4.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职责
学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经费管理相关工作。
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与管理。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经费、编报项目预决算,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遵守财经法规,在预算额度内,合理、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并按照科研项目上级管理单位要求完成经费汇总决算。
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中心和图书馆根据职责范围,对使用项目经费采购的物资、书籍、文献资料、电子图书、科研项目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监察审计室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科研项目经费有截留、挪用、挤占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人员实施警示和责任追究。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档案馆负责项目文档的归档、存储、查询等工作。
第六条 基层科研管理单位职责与权限
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学院(部门、平台)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执行进度;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预算并按规定使用;对本部门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项目负责人根据任务方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负责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把关,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按时完成任务,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或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时,应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任务下达方的经费使用规定及本办法,科学、合理、真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采用全程预算控制。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确定后,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进行调剂的,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基层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核报主管财务与科研副校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依据科研处转来的立项依据材料予以建账。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立项依据、经费预算、有效的拨款证明等材料。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预算制管理的科研项目,依据批准的经费预算科目、开支标准和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未明确规定范围或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具体使用按《九江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劳务经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开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劳务经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其中,研究生助研津贴等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内。
3.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仪器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调研、交流、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5.外拨经费:凡是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申报前拟定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经费比例。学校根据合作协议或合同外拨经费,并与合作单位共同监督管理经费的使用,确保科研经费使用规范合理。
6.其他:指除上述费用外,为项目实施而发生的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及其他与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未采用项目预算制管理的科研项目, 参照国家和江西省相关科研管理规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学校提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5%,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学校不予提取;有间接费用的项目,按《九江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六条 转拨校外单位的协作经费和代购设备费需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明确界定,并与协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书。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七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涉及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转让等,均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以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人员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负责分配,据实列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应纳入科研项目总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该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终止的科研项目的剩余经费,科研处有权终止项目经费使用,抄告财务处并报科研项目下达方审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报销流程根据学校财务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1.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额度及审批人见下表:
额度(X)(单位:元) |
审批人 |
X≤10000 |
项目负责人 |
10000<X≤20000 |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 |
20000<X≤40000 |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副校长 |
40000<X≤100000 |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副校长,财务副校长 |
X>100000 |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副校长,财务副校长,校长 |
2.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额度及审批人见下表:
额度(X)(单位:元) |
审批人 |
X≤20000 |
项目负责人 |
20000<X≤30000 |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 |
30000<X≤50000 |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副校长 |
50000<X≤100000 |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副校长,财务副校长 |
X>100000 |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副校长,财务副校长,校长 |
3.所有票据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票据的发生时间应为项目的实施期间。
第六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合同等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经费决算。
项目负责人必须据实填报项目决算,经财务处和审计室审核后报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分步骤处理,1年内由项目组使用,用于新项目的启动;超过1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采取如下监督措施:
1.学校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费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使用规范,保障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2.学校建立由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科研经费管理联席会议,加强科研经费日常管理。
3.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江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经费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赣办字〔2016〕9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部省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地有效使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有间接费用预算支出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预算与执行
第四条 间接费用预算的核定比例: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自然科学类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社会科学类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统筹安排使用。项目预算书上报前需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五条 项目立项后,以当年实际拨款额(扣除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拨给协作单位经费)为基数,由科研处确定间接费用各项比例和金额,按项立户核算,统一管理。财务处按项目预算批复及间接费用各项比例和金额对项目经费实施预算控制。
第六条 科研绩效支出的预算与使用
(一)科研绩效支出的预算。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科研绩效支出的使用。科研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科研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题后一次性提取。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项目进展(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人员的科研实绩等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认定,填写绩效支出领取表(见附件),并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考核结论或者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项目所在单位审核——科研处核实——财务处审核办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上级相关管理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费用。
1.未按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管理系统填报经费执行情况,出现一次扣除总绩效支出的25%,依次累加。
2.中期评估不及格,扣除总绩效支出的40%,扣除部分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不再补发。
3.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扣除项目全部绩效经费。
第三章 间接费用支出范围
第七条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1.科研管理费:用于学校科研项目建议书编制、实施方案确定、项目执行过程管理、中期考核、现场查定、财务核算、验收结题的审计、验收和资料档案保管等各类科研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管理费按相关管理办法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上限预算和提取。科研经费到账时由科研处开立到账经费核算单提取科研管理费,金额为间接经费的30%。
2.科研绩效支出:科研绩效支出是指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科研绩效支出按预算批复执行。科研绩效支出金额不超过间接经费的60%,由科研处统筹。各项目组应做好科研绩效评价,根据项目的绩效和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制定科研绩效激励办法,报科研处备案同意后按照激励办法进行分配。科研处按项目进展情况与科研绩效进行管理和处置。
3.科研条件支撑费:科研条件支撑费主要用于项目支付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检测及房屋,水、电、汽、暖消耗,图书资料购置、网络信息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等费用的补助支出。
科研条件支撑费按间接费用扣除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提取上交学校,金额不超过间接经费的10%。学校根据相关收费规定核算后,多出的部分返还给项目组用于项目完成过程中所需费用。
第四章 间接费用使用监督
第八条 间接费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项目组支取间接费用时,项目负责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其所在单位领导对材料进行核实,科研处把关审核材料的合理性,财务处审核间接费用支出情况。相关手续须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科研绩效支出仅用于支付实际参加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十一条 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关于间接经费使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类别,按立项单位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九江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
附件
九江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
项目名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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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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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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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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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批复绩效费用的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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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已支出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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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申请 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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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支出人员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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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申请绩效支出理由[项目研究进展和成果,是否达到项目申报书所提出的预期目标,是否按原计划进度完成相关任务(限200字以内);同时,附上结项验收(鉴定)报告材料]: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的审查意见(是否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本绩效支出申请表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评审;项目研究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是否同意项目负责人提取绩效支出): 负责人签字: 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学校科研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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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科研项目激励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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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学校的学术影响日益提升和学科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学校现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 项目奖励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纵向三类分别进行奖励;凡获得外来经费资助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将按照合同金额给予奖励,分两次发放,经费到账后,发放奖励的60%,按期结题后划拨剩余奖励40%。 国家级项目合同金额15万元及以下给予7.5万元奖励,超过15万元的部分按照超出金额的40%给予奖励;省部级项目合同金额1万及以下给予0.6万元奖励,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超出金额的40%给予奖励;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金额的40%给予奖励。国家级项目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省部级及其他纵向科研项目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 凡获得外来经费资助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并且一次性到账经费不低于合同金额的80%,学校将按照到账经费给予一定的奖励,到账经费为50万元及以下,学校给予奖励到账金额的1%;到账经费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学校给予奖励到账金额的2%;到账经费为100万元以上,学校给予奖励到账金额的3%。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相关说明和要求 1.所有申请奖励的科研项目,必须以九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奖励者为第一完成人,上述科研项目不包括自筹、无经费和共建项目。 2.对于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奖励的40%不再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九江学院高层次纵向科研项目奖励办法(试行)》废止,在过渡期项目已按旧文件执行的,继续按旧文件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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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科研津贴发放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争取并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学校在《九江学院科研项目激励实施办法》奖励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放范围
凡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完成,以“九江学院”(Jiujiang University)为第一署名单位(著作类应在作者简介中标明单位)的,在学校科研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经审核确认不存在争议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等发放科研津贴。
第二条 发放标准
(一)科研项目
九江学院独立承担或以九江学院为第一单位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立项津贴标准如下:
项目 级别 |
项 目 类 别 |
津 贴 (万元) |
国家级科研项目 |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及其他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
3 |
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国防科工局科技计划(单项国拨经费≥ 200万元)、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子项目 |
1.5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其他部委下达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
0.8 |
省部级科研项目 |
教育部科技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卫生部科技项目、农业部科技项目、国家国防科工局科技计划(单项国拨经费<200万元)及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科研项目 |
0.5 |
省科技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 |
0.3 |
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省厅局下达并注明的省级科研项目 |
0.15 |
市厅级科研项目 |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卫生厅科技项目,农业厅科技项目及其他省厅局下达的其他各类市厅级科研项目 |
0.1 |
九江市科学技术项目,市政府下达的各类指导性项目 |
0.1 |
注释:
(1)项目按期结题后发放立项津贴。
(2)以上各类项目的重大(重点)项目按相应类别一般项目的1.1倍发放津贴。
(二)科研成果
1.论文
序号 |
论 文 等 级 |
津 贴 (万元) |
1 |
《Science》、《Nature》、《Cell》 |
50 |
2 |
SCI 一区期刊、SSCI一区期刊 |
2 |
3 |
SCI 二区期刊、SSCI二区期刊、《中国社会科学》 |
1.5 |
4 |
SCI 三区期刊、SSCI三区期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 3000 字以上文摘 |
1 |
5 |
SCI 四区期刊、SSCI四区期刊、A&HCI期刊 |
0.8 |
6 |
论文被EI期刊版收录、人文社科A类期刊 |
0.6 |
7 |
论文被《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进行论点摘编、或学术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
0.4 |
8 |
论文发表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录 |
0.2 |
注释:
(1)上述成果都应以九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
(2)同一论文符合多项等级规定者,按最高等级执行,不重复发放津贴。
(3)3000字以下的论文(收录、文摘、转载除外)按同级论文的50%发放津贴;无法统计字数的,每个版面(B5-A4)折算1500字。
(4)论文必须为学术性文章,书评、访谈、会议综述、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论文摘要等不发放科研津贴。学术刊物的增刊、专刊(专辑)、特刊中的学术论文不发放科研津贴。
(5)被各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级别,均以具有检索资质的科技情报部门提供的检索报告为准。
(6)SCI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最新版JCR期刊分区表大类分区为准。
(7)SSCI分区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最新版SSCI期刊分区为准。
(8)人文社科A类期刊以教育部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中人文社科A类期刊为准。
(9)共同第一作者按第一作者数平均发放科研津贴,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发放科研津贴。
2.著作类成果
著作类类成果按以下标准发放科研津贴。
著作类别等级 |
字数 |
津贴 (万元) |
在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北京)、三联书店(北京)、商务印书馆(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科技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
字数达20万字(含)以上 |
1 |
字数在10-20万之间 |
0.5 |
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
字数达20万字(含)以上 |
0.5 |
字数在10-20万之间 |
0.25 |
编著、译著 |
0.2 |
注释:
(1)低于10万字的著作类成果不予发放科研津贴。
(2)专著、编著、译著等著作类成果需提供本成果的相关查重检测证明,如查重比例超过25%的不发放科研津贴。
(3)所有文科类专著,需由学校宣传部进行意识形态审查后方可申报。
3.专利
专利性质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 |
津贴(万元) |
1.5 |
0.3 |
注释:
(1)以上各类专利必须以九江学院为唯一权利人。
(2)学校作为第一权利人,与企业合作共同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按相应津贴的100%计算;学校作为第一权利人,与其他外单位共同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按相应津贴的70%计算。
(3)前期已由学校资助申请的所有专利均按老文件执行。
4.科研获奖
对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按外来奖金的1:1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按外来奖金的1:2给予配套奖励,在此基础之上各类获奖再按以下标准发放科研津贴。
奖励 级别 |
奖 项 |
等次 |
津贴 (万元) |
国家级奖励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
特 |
20 |
一 |
10 |
二 |
6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不分等级则按二等奖计分) |
一 |
3 |
二 |
2 |
三 |
0.8 |
省部级奖励 |
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两大类)及国家其他部委定期评选的相关部级科研奖 |
一 |
1 |
二 |
0.8 |
三 |
0.5 |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 |
0.8 |
二 |
0.6 |
三 |
0.4 |
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不分等级则按二等奖计分)及其他省级科研奖 |
一 |
0.3 |
二 |
0.15 |
三 |
0.05 |
市厅级奖励 |
省厅局颁发的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 |
一 |
0.09 |
二 |
0.06 |
三 |
0.03 |
九江市政府颁发的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 |
一 |
0.06 |
二 |
0.04 |
三 |
0.02 |
注释:
(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奖均以奖励证书为准,获奖证书盖国务院或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徽章。
(2)国家其他部委及其他省级科研奖是指定期举办并有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科研奖励。
(3)各级奖励等次中如有三等以下的等次,如四等奖、优秀奖…一律按同级三等的50%发放科研津贴。
(4)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只计最高级别奖项。
(5)合作项目获奖,前两类奖项中我校列入获奖单位名单的,第一单位按全额发放科研津贴,第二单位及以后按50%发放科研津贴。其他类别按获奖者个人在奖项中的排名发放科研津贴。
(6)对相当于享受或者等同于某一级别的奖励成果(以上级正式文件为准),按其相应档次乘以70%发放科研津贴。
(三)成果转化
1.第一专利权人为九江学院的授权专利,专利成果转让后,其转让收入全部归学校,学校将其中70%作为津贴发放给发明人(团队),20%发放给二级单位。
2.科研成果或专利,以技术入股形式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全部归学校所有,学校将其中20%作为津贴发放给科技人员(团队)。
注释:
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入股所产生的效益,按实际到账经费额计算。
第三条 发放流程
1.个人登陆九江学院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报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对系统中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后导出电子表格,经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科研处。
2.科研处对全校的科研津贴进行复核、汇总,反馈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审批发放。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九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