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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社会服务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2019-04-02 11:03  

 

 

 

 

 

 

 


九院字〔20196

 

 

关于印发《九江学院社会服务收支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现将《九江学院社会服务收支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 江 学 院

                            2019115

 

 

九江学院社会服务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社会服务健康有序进行,规范社会服务收入、支出等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二级学院和部门的社会服务收支管理,暂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在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情况下,相关二级学院和部门可结合产学研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以增强办学实力,扩大学校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达到办学效益、社会效益和部门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第二条  社会服务活动是指非独立核算部门在正常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之外,以学校名义利用学校的人、财、物等资源,提供对内对外服务并取得收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资产出租(指临时性的短期出租活动,一年期以上的长期出租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等活动。包括:

(一)非学历教育及各类辅导和培训

    (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培训

(三)有偿使用机房、实训场地

    (四)出租礼堂、场馆、教室

(五)出租体育场馆

(六)出租车辆及其他资产

(七)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八)利用学校资产进行有偿服务

(九)收取的合作、实习等管理费

(十)其他社会服务项目

第三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政策、法规,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及时缴纳各项税费,应维护学校声誉,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第四条  二级学院和部门实施社会服务项目前应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社会服务活动。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对外提供生产加工服务,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学校礼堂不对外出租。

第五条  社会服务活动不能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正常工作;不得将正常职责范围内工作列为有偿服务;不得将学校分配的事业经费转作有偿社会服务收入或变相用于社会服务项目。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主管社会服务工作,应制定部门社会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台账、协议、收支管理。

第七条  部门社会服务收入是学校事业经费的一部分,涉及到学校、部门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利益。为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对各单位社会服务收入,按下列规定分配:

(一)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未使用学校设备场地仅用无形资产的合作管理费等收入全部由二级学院支配。为提高本校教师学历、能力的培训收入由二级学院支配。

(二)利用学校教室等场所举办的培训、讲座、岗位资格考试、技能鉴定、自考等各种培训和证书办理,收入的10%归学校,90%分配给部门。

(三)利用学校实验、实训场地、设备和机房开展的技术服务、各种上机考试等,收入的20%归学校,80%分配给部门。

(四)双学位双专业培训收入的20%归学校,80%分配给部门。

    (五)校内车辆使用费收入25%归学校,75%分配给部门。

    (六)利用学校体育设施、体育场所、其他资源和有形资产的服务收入,30%归学校,70%分配给部门。

    第八条  社会服务经费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文件规定。经费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开支范围应优先用于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主要用于课酬费、办公差旅、物资采购、人员加班、队伍建设、设施更新和维护,有剩余可用于支持群团组织活动和部门激励奖励。

第九条  部门全部社会服务收入应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收据或发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部门都不得坐支、截留和转移收入。社会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在分成总额内凭票(表)据实报销。但人员经费的发放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后才可报销。

第十条  规范专项任务管理费。专项任务管理费是指为完成专项任务而代收代支或有预算外资金来源的经费。该类经费款项需要转付上级部门或用于专项事务管理,与部门职责有密切联系,可以作为部门正常运行经费的补充,其经费使用按照正常运行经费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但管理费的设立、使用参照前述四、五、六、八条款执行,分配比例如下:

(一)对于教育收费类测试考试项目,按照年度收支结余进行核算,对于年度收支结余超过5万元的部分,60%上交学校,40%留归部门使用。

(二)学校统一集中组织的房屋和场地出租收入归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提取累计不超过10%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  在社会服务活动中,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审等部门监督和检查,财务处根据学校需要不定期出具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11日起执行。

 

九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1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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