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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5-07-15 10:29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债务管理,规范举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主要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地方政府等借入的各类款项。学校债务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银行贷款、非金融组织借款等,以学校为借贷主体,由学校使用和归还的债务。

第三条  学校债务管理应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不提供对外担保。学校要在充分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实际偿还能力基础上,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将债务规模控制在学校财务可承受能力范围内。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为债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收集研究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金融信息,并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需要,在充分考虑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偿还能力基础上,提出与学校融资相关的对策和建议,负责举债申请和相关业务办理。

第五条  学校应当在举债前,对债务业务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要对学校偿债能力、学校资产负债、未来收支情况等贷款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债务是否与单位的职能和工作计划相一致,判断筹资成本是否与单位的经济负担能力相适应,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来源用于按时还本付息,判断债务项目面临哪些风险,风险大小是否与单位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六条  学校融资,由归口部门提出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等材料,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债务资金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债务资金。

第八条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债务合同,按约定偿还本息。财务处负责监督债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学校纪委、审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债务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学校债务资金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共九江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九江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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