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债务管理,规范举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主要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地方政府等借入的各类款项。学校债务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银行贷款、非金融组织借款等,以学校为借贷主体,由学校使用和归还的债务。
第三条 学校债务管理应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不提供对外担保。学校要在充分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实际偿还能力基础上,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将债务规模控制在学校财务可承受能力范围内。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为债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收集研究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金融信息,并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需要,在充分考虑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偿还能力基础上,提出与学校融资相关的对策和建议,负责举债申请和相关业务办理。
第五条 学校应当在举债前,对债务业务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要对学校偿债能力、学校资产负债、未来收支情况等贷款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债务是否与单位的职能和工作计划相一致,判断筹资成本是否与单位的经济负担能力相适应,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来源用于按时还本付息,判断债务项目面临哪些风险,风险大小是否与单位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六条 学校融资,由归口部门提出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等材料,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债务资金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债务资金。
第八条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债务合同,按约定偿还本息。财务处负责监督债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学校纪委、审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债务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学校债务资金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