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分为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时执行、绩效导向、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的指标文件或管理文件要求使用资金,完成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实现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四条 归口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论证、项目评审、立项审批、项目变更审批、资金分配,汇总审核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的绩效及预算,负责项目推进,进行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对所管理和分配立项的项目进行统筹和监管,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进行管理;定期督导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原则上要确保项目执行进度与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相匹配,确保项目预算顺利完成;负责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申请及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工作,组织做好项目执行期满的验收、绩效评价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立项、预算编制及绩效目标、项目执行和项目绩效达成等工作;严格按照项目绩效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要求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项目归口部门、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预算安排及调整等事项;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和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协调做好各类审计监督检查、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审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专项资金支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授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