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院字〔2019〕8号
关于印发《九江学院人员经费支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现将《九江学院人员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 江 学 院
2019年1月21日
九江学院人员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完善各类人员经费发放程序,建立健全绩效工资总量管控办法,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人员经费范围
第一条 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各类在职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离退休人员经费、高层次人才待遇、政府性奖励、学校奖励、困难补助、慰问金、加(值)班费、咨询评审费、劳务费等向教职工发放的资金。
第二章 人员经费类别及发放程序
第二条 在职人员工资。在职人员工资指学校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效益津贴、上级文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补贴及外聘人员工资等。
(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工资,特殊岗位补助、津补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大集体人员基本工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二)绩效工资、效益津贴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由组织人事部依据考勤、考核,分类分项按照审批程序审批后交财务处核算发放;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由组织人事部根据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打包切块给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三)外籍教师工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务用工人员工资按照学校劳务用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会保险、职业年金及公积金。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由组织人事部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计提;公积金由财务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计提。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待遇。高层次人才指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奖主要完成人、国家级荣誉获得者、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以及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经上级人社部门认定的江西省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紧缺的博士或高职称人员。
给予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安家费由组织人事部根据引进政策和协议办理;高层次人才的特殊待遇包括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由组织人事部按照规定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的由科研处、组织人事部等相关部门研究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加班费。加班是指运用非正常工作时间(八小时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处理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可预见、紧急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一)教职工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岗位工作,一般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应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建立统计台帐。
(二)加班后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应安排其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就其冲抵补休后的加班净额部分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按照100元/天掌握。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轮班制的人员,周工作时间超出40小时部分才按照加班值班执行;教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临时完成职责范围外某项工作任务,已得到相应劳务费用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费;加班后已实行补休的,不再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寒暑假期间外出参加学术交流、进修、学习和社会考察等各类差旅活动者,均不视为加班。
第六条 咨询评审费。咨询评审活动是指单位组织的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论证、鉴定、资格(质)认定、职称职务评定、招考招录、教科研等专项项目和成果评审、各类论文答辩评审、招投标评审、教学奖励评审及学生竞赛评审等活动。
(一) 由学校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各类咨询评审,可在规定标准内向被邀请的校内外评审专家支付评审费、咨询费,但下列人员不得领取咨询评审费:
1.组织评审部门的工作和相关服务人员;
2.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管理人员;
3.学校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
上述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咨询评审活动只能按加班处理。
(二)因正常业务工作而开展的研究、探讨、项目检查及鉴定、审定等一律不得设定为评审活动、发放评审费用。项目检查需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可支付劳务报酬。同一个或同一类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等工作应适当整合归并,不得分解分拆评审内容、增加评审天数,分别发放评审费用或搞变通处理。
(三)专家咨询评审费发放不得高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中专家咨询费标准。其他各类咨询评审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放对象 |
拟定标准(元) |
1 |
国家项目评审费 |
校内专家 (教授级) |
≤300/单元,≤800/天, 第三天开始≤500/天 |
2 |
省级、市级项目评审费 |
校内专家 |
≤200/单元,≤500/天, 第三天开始≤300/天 |
3 |
重点学科、各类重点实验室论证、招标、评估验收评审费 |
校内专家 |
≤200/单元,≤500/天 |
4 |
职称评审费 |
评审委员会成员 |
≤200/单元,≤500/天 |
5 |
校级各种项目、科技创新、各类比赛竞赛等评审费 |
校内专家 |
≤100/单元 |
6 |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人才类评审和其它评审费 |
校内专家 |
≤100/单元 |
注:一单元为半天或一晚上;不足半天按照比例折算,工作人员非正常工作时间只能按照加班处理。 |
第七条 专项工作劳务费。专项工作劳务费指校内外人员从事工作职责以外任务获取的劳动报酬。包括举办专项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教学科研、学生事务、专项考务、保障服务等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或特殊任务的劳动报酬。
(一)校内人员从事《九江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暂行方案(试行)》(九院字〔2012〕9号)中计入工作量的教科研和其他任务不得发放劳务费。校内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毕业论文、学年论文以及举办学术讲座等,按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等文件折合工作量;学院教职工参加正常的工作会议、学术活动和教学活动不得发放劳务费。校内人员各类劳务费标准应妥善处理正常工作、加班与劳务之间的平衡,劳务费参照加班费标准执行。
(二)外请专家讲座费不得高于《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7〕27号)标准。
(三)校内人员参加各类教学活动、比赛竞赛、评审等产生的劳务费应从相关专项经费中支出;聘请校外人员承担授课任务的课酬按照不超过100元/节执行;学校承办的各类非教学计划考试的监考费及工作人员劳务费(试卷接送、考试软件安装调试、模拟测试、试卷保管、阅卷等考试准备和善后工作)在主办单位划拨或收取经费中列支,各类社会考试监考费、巡考费发放标准按照不超过50元/小时掌握,普通话测试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在预算额度内,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横向科研课题劳务费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五)学生服务管理事务劳务费在学生专项活动费列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创收中校内授课教师课酬按照不超过60元/节课计算;其他劳务费按照加班费标准执行。
(七)各类招生、招聘、招标、竞赛组织、资料和数据整理等服务事项,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校内工作人员,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按加班执行,不得发放劳务费;非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可以参照加班费标准发放劳务费。
(八)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社会兼职兼薪报酬,按照事务委托方与专业技术人员的约定报酬执行。
(九)校外人员从事搬运、清洁等工作的劳务费按照市场价格执行。
(十)部门职责范围内、且应在正常工作日完成的工作,参与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个人岗位职责范围内、且应在正常工作日完成的工作,个人不得发放劳务费。
第八条 奖励。奖励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应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种制度的落实,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创造效益。奖励可以是荣誉奖励,也可以是物质奖励。对获得奖励的职工、集体,可给予一次性奖金。对集体的一次性奖金一般应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
(一)各部门应事先设定奖励方案。职工、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时,依据方案,通过一定会议程序给予职工、集体奖励。若需要提请学校奖励并安排奖励资金的,须事先经相关部门同意、组织人事部门和财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部门奖励的资金来源只能是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奖励资金或自有资金,原则上每项奖励标准不高于500元/人次。
(二)学校颁发的奖励应从相应奖励专项支出。
(三)科研奖励按学校科研奖励政策执行。
(四)政府性奖励由组织人事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慰问和困难补助。对于教职工的走访慰问视资金来源由各归口部门按照标准执行。使用工会经费的慰问,按照总工会文件执行;慰问特困党员的按照党费管理规定执行;离退休和生病职工慰问由离退休管理处、工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类
(一)超课时津贴由教务处根据规定核定,征求组织人事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分配至相关学院。
(二)班主任工作经费由二级学院对班主任考核后经学生处同意按照规定分配至相关学院。
(三)退休人员经费按照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执行;离休人员工资及退休人员学校补助由组织人事部按相关政策执行;离退休人员节日福利、走访慰问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会商组织人事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绩效工资总量管控
第十一条 根据《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组织人事部和财务处为绩效工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提出的发放津补贴、奖励、酬金均应经组织人事部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纳入绩效总量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资金应包含定期发放的绩效工资、超课时费、班主任津贴外,还包括使用年度事业经费预算项目资金向校内教职工发放的加班费、咨询评审费、奖励、劳务费等。
从工会经费、党费、捐助基金和其他专项经费发放的经费不纳入绩效总量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财务处根据当年上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总量,结合学校工资发放情况,测算加班、咨询评审、奖励、劳务等零星费用的可用额度。组织人事部和财务处根据各部门职责、岗位数、考核结果等,结合各部门申报数将可用额度分配至各部门;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月随考勤向组织人事部申报当月零星发放的费用,经组织人事部和财务处审核无误后随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四条 禁止自行扩大范围和标准发放津贴补贴;禁止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禁止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除了上级和学校明文规定允许发放的津补贴、学校工资统发的津补贴外,各单位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发放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对于有依据可以发放津补贴的,单位要事先提供上级文件,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标准发放。
禁止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禁止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禁止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禁止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作为人员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人员经费的发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要贯彻落实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规范管理。对不听招呼、顶风违纪的,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按违反财经法规分别作出处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监察审计室、组织人事部、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津补贴和人员经费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人事制度、财经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授权组织人事部、财务处解释。
九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