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业务指南
一、票据问题
(一)、原始票据要求
经办人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是真实、合法且填写完整的有效票据,具体要求如下:
1、合法有效的票据必须有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监制章,并加盖了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票据上单位名称应填写“九江学院”;
3、票据上开票日期、内容、数量、单位、大小写金额应填写完整并一致;
4、票据应书写规范,不得私自涂改,一式几联的手写票据应套写,机打票据手写无效。手写票据填写时若金额错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不得在票据上更正,若单位名称、内容等错误的,应由开票单位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单位印章。
(二)、报销单据的填写及粘贴
1、差旅费报销单填写时要写上出差事由,出差人姓名(多人出差的每个人姓名都得写上),人员职称情况,按出差行程的顺序填写,不同的行程分开填写,报销人只填写每个分项的小写合计金额,不要写上大写金额,大写金额由财务人员算好补助后填写,出差须附上出差任务书;
2、费用报销单按费用类别如招待费、汽油费、出租车费、书费、办公用品、元器件款等分类汇总分行填写再写合计,办公用品、图书、材料等须附清单。
3、所有单据均须整齐粘贴在报销单的左上角,对于大量的比较小的票据可另附纸张均匀粘贴在纸上再贴到报销单后,同时应保证票面内容可见,如金额、日期、印章等等不能被粘住。
4、劳务费报销需填写劳务费发放明细表,打在工资卡上,报销时纸质表和电子表同时带来,财务处要匹配工资卡号,以免跑两趟。
(三)、票据丢失的处理
1、学校开具的票据丢失的处理
(1)、从学校财务处开出的财政票据,由经办人负责催回款项,若款项未到学校账户而票据遗失等无法收回的,要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处报告,写明丢失原因等情况说明,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由票据遗失产生的经济损失或纠纷,由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负责。
(2)、学校财务处开具的内部现金支票丢失的,须由丢失人写明情况,经费负责人签署意见,满一个月后,财务处结算中心确认该支票尚未支付,经办人可持情况说明到财务处办理重新付款,若支票丢失款项已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办人自己负责。
2、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丢失的处理
(1)、火车票等无存根的票据遗失的,需本人书面情况说明,证明人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再找主管财务的副校长签字方能报销。
(2)、单位开具的有存根的票据遗失的,需找原单位复印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财务章,本人写情况说明,证明人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即可报销。
二、审批签字程序问题:
(一)、学校下达到各部门的预算经费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含10000元),还要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的(含100000元),再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100000元以上的,须学校校长审批方可报销。
(二)、学校统管的经费,报销金额在100000元以内的(含100000元),都是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副校长审批,再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超过100000元的,还须学校校长审批方可报销。
(三)、科研课题经费,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一般课题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的均须科研处负责人、所在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再按(一)所述审批程序签字报销。
(四)、各部门的创收形成的自有经费一律由各部门负责人自行审批。
(五)、对于发放给教师的超课时津贴、教辅津贴、发给班主任的学生工作经费(班主任津贴),由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学期)分学院据实计算后,经校领导一次性审批后,财务处上到二级学院对应经费项目上。二级学院可进行调整、重新分配。发放时只需明确标准、编制发放花名册,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即可。
(六)、特别说明: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前一定要先找主管副校长审批;报销差旅费需要主管副校长审批的,须财务人员审核后再找主管副校长审批。
(七)、审计付款要求
1、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绿化工程超过壹万元的项目需监察审计室审计后付款;
2、物资、设备采购类十万及十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监察审计室审计后付款。
三、经费报销规定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节选《九江学院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与学科点建设密切相关的开支。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论文发表版面费(论文须发表在CSCD核心期刊、CSSCI收录期刊、SCI收录期刊、SSCI收录期刊、EI收录期刊、A&HCI收录期刊等)、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补贴、科研课题申报费、教学科研奖励申报评审费、专利申请费等(不超过经费总金额的35%)。
(二)承办或参加与本学科密切相关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或比赛所需的差旅费、住宿费、会务费,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校讲学(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金额的15%)。
(三)购置学科建设必需的教学科研设备、文献资料、专业电子软件等(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金额的20%)。
(四)学术队伍培训、进修,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等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费(不超过经费总金额的15%)。
(五)科研业务费(含测试、分析、计算费等)、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实验室改造费、科研协作费、调研费等(不超过经费总金额的10%)。
(六)对省级重点学科,由学科办对省财政厅下拨的建设经费收取3%管理费,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检查、评估、验收等日常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节选《九江学院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三、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用于学生学习教育活动、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家访及帮困活动及其他学生活动。
四、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
1、各二级学院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的使用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财务处根据学校经费审批程序按规定给予报销。
2、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学生活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在使用中不得违反有关财经管理制度和规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节选《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是指开发专业设置预测系统、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认证与评估试点、建设高等学校特色专业等。
(二)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是指建设国家精品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本专科新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建设国家教学考试课程网络考试系统和试题库等。
(三)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指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中,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试验实验、组织竞赛活动等。
(四)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是指项目学校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奖励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等。
(五)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是指研究制定评估质量标准和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开展评估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中,用于设备与软件购置、数据采集、评审验收、成果出版等。
(六)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是指在开展高等学校对口支援工作中,受援高校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到支援高校进修学习等。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专项经费管理规定4:节选《九江学院实验室维持维修费使用管理办法》和《九江学院实习、见习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实验室维持维修费使用范围
1.低值品:指单价不足1000元,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2.耗材:指实验用易耗品,如:玻璃器皿、药品、电子元器件、零配件等;实验室用劳保用品,准备实验用的毛巾、橡胶手套、洗衣粉、肥皂以及扫把、拖把等消毒、灭菌、清洁用品;一次性使用的原材料、燃料、气体、各种试剂、实验用动植物等。
3.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维修(单台设备维修费用5000元以下)及日常维护保养;
4.实验室维持维修费不得用于与实验教学、实验仪器维修、低值品及耗材采购无关的其它支出,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扣减其下一年度同等金额的预算经费。
七、实验室维持维修费报销程序
由二级学院实验室负责人填写费用报销单,二级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复核、院长审核签字,凭费用报销单、购销发票(附名称、数量、价格及金额的详细清单)和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生成的耗材入库(验收)单或低值品报增单,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三、实习、见习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
1.实习、见习教学经费:指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校内外实习见习实践教学所消耗的有关费用。包括学生集中实习、见习的部分交通费用补贴及材料消耗费等;校外实习实训带队教师联系实习和检查指导实习差旅费;实习基地建设费;支付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等。
2.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奖励、汇编印刷费。
3.大学生学科竞赛学生报名费、交通费、伙食补贴和住宿费及指导教师差旅费。
4.学生发明(设计)专利申报相关费用。
四、实习、见习教学经费的开支标准
1.实习基地建设特支费(实习基地建设特支费按本单位实践教学经费总额的5%列支,每年度总额不超过5000元),实习基地建设应签订实习基地建设协议并制定实习基地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内容及日程安排等)存档。
2.学生实习(见习)带队教师差旅费标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校外集中实习(见习)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且省内最高50元/人次,省外最高100元/人次。
4.学生参加大学生学科竞赛(相同项目一般不超过2个代表队)报名费实报实销;学生路费按火车硬座标准;住宿费按75元∕人·天上限;伙食费按不超过30元∕人·天标准;指导教师(一般不超过3人)差旅费标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习、见习教学经费财务报销程序
实习、见习教学经费报销须分实习、见习教学项目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注明实习、见习的班级名称、人数、时间、实习单位等。并将经费预算录入实验室管理系统打印附后,由经办人签字,二级学院分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复核、二级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财务先行审核再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然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专项经费管理规定5:节选《九江学院本专科业务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本专科业务费是指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正常教学活动以及教学发展的费用。包括教研室建设经费、教学资料信息费,教学资料印刷费,教学办公性经费,考试经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经费,学生科技文化活动经费,职业技能鉴定经费等教学必需的经费。
第四条 本专科业务费的开支范围:
1.用于教学的资料信息费。包括用于教学的未计入图书馆总册数的报刊、杂志等资料费,不属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专用的教学软件的购买费,用于教学的讲义、文献检索、资料查询、数据采集等费用。
2.用于教学的资料印刷费。
3.为进行教学工作而支出的办公性经费。包括用于教研室购置必需办公用品的费用,用于教师备课而发生的打印、复印费,为教学而支出的电话费、邮寄费。
4.考试经费。包括购买考试用试卷纸张费、试卷印刷费、监考费。
5.未专门立项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经费,含参加相关研讨会议的费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中发生的版面费、评审费,用于培养方案修订和教学大纲编写的费用。
6.用于学生科技文化活动的经费。包括必需的工具和材料的购置费,参加竞赛的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报名费,教师指导费。
7.教学会议费。教学单位组织教学会议发生的场地租用费、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办公费、印刷费、外请专家讲学的费用等。应当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力求成效。报销需提供会议审批报告及举办会议预、决算表。
8.用于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费用。
9.教学必需的其他经费支出。但不包括水电消耗的费用。
专项经费管理规定6:节选《关于二级学院就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建议》
二、经费使用
各二级学院应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学校财务制度履行审批手续。二级学院就业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1.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
⑴编印资料
⑵外请校友、企业家、专家讲座、咨询授课等
⑶就业指导师资培训、研讨与对外交流
⑷专项调查
⑸创业指导、培训活动经费
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二级学院就业专项经费的30%。
2.就业管理
⑴数据采集、文印、设备维护等
⑶学院就业考评奖励资金
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二级学院就业专项经费的20%。
3.就业服务
⑴就业市场开发与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校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
⑵校内招聘活动、接待、布展费用。
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二级学院就业专项经费的50%(其中特支费不得超过10%)。
专项经费管理规定7:节选《九江学院新增专业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三、专项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学校核拨至各二级学院的新增专业专项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专业建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为与本专业建设紧密相关的以下费用支出:
1.编印各类专业文件。
2.有关专业建设的调研、座谈会的费用支出。
3.编印教学参考资料或辅助材料。
4.购买专业建设所必需的教学软件、声像资料以及有关数据信息费等(图书资料另行安排)。
5.与教学大纲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有关的费用。
6.本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等费用(新增专业实验室建设经费另行安排)。
7.参加专业建设会议的差旅费。
8.专业论证评估费用。
包括评估的材料费、评估费、专家接待费等费用。
四、经费管理
1. 新增专业专项建设资金由学校在新增专业批复的当年一次性下拨。其经费使用可以立项的形式,作为重点建设专业中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群建设、教材建设、CAI研制、教学改革等子项目研究费用(项目须在教务处备案,视为校级同类课题),也可以作为教学基本条件的建设费用。
2. 专项建设资金下达后,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建设计划,对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作出具体的预算安排,交教务处审定。
3.新增专业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单独的经费本,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专项建设资金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报销审批按学校统一规定办理。
4.新增专业负责人在每年的年底前提交“九江学院新增专业专项资金使用报告”,教务处将依据具体情况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建设进展情况。
(二)、其他报销规定
1、节选《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员经费支出的实施办法》九院字〔2014〕18号文
一、教学激励和教辅津贴
1.资金来源
分配给各单位各部门进行二次分配的教辅津贴和教学奖励金。
2.标准
各单位教辅津贴和教学奖励的发放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掌握。
3.要求
各单位负责人对该项发放的真实合理性负责。单位应要加强考核登记,教辅津贴的发放应与教工实际工作挂钩,发放要有工作量支撑证明,不得普遍向教工发放同一金额,不得针对同一工作重复计算和发放。教学激励的发放应经过一定程序评选,附上表彰决定等证明材料。
二、创收奖励
1.资金来源
奖金是各部门根据特定工作要求,对于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按照规定奖励条件支付的奖励。奖金发放必须与职工超额劳动成果和管理绩效挂钩,反对平均主义,也要防止滥发奖金。奖金发放的资金来源只能使用创收结余资金。
2.标准
奖励的标准不宜过高,次数不能频繁,项目不宜繁多。一个单位每人一年不能超过3000元,报销时需要提供奖励文件等支撑材料。
3.要求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奖金发放负责。应健全岗位责任制,合理确定奖励项目。要加强考核,把职工工作业绩尽可能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发放的考核中,切实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三、专项工作劳务费
1.范围
专项劳务费是指职工承担本职工作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所接受的劳动报酬。该部分报酬的资金来源为专项经费或外来经费、代管经费、创收经费,主要涉及外来经费项目的评审、讲座酬金、培训班课酬、考试组织等。
2.标准
专家咨询评审和劳务费发放不得高于财政部、教育部〔2006〕160、219号文件规定标准。即,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外请人员讲课费不得高于财行〔2013〕523号标准。即,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培训课程酬金不得高于超课时津贴的1.5倍。对于监考、竞赛其他辅助工作报酬,按照不得高于超课时津贴标准掌握。
3.要求
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预防经费开支的随意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合理性负责,妥善考虑劳务与正常工作的关系,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划分职责范围工作和岗位职责外工作,不得把本职工作变为额外报酬工作。
四、其他
各单位不得发放交通补贴和电话补贴,只能按照学校规定标准凭票报销。
五、支付方式
凡是校内教职工人员经费的发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到相关人员银行卡中。需发放人员经费的部门,请按照财务处要求制作发放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表格从财务处网站下载),在发放时提交财务处审核。
2、节选《九江学院移动电话通讯费报销实施细则(试行)》
三、 预算安排、报销程序和要求
1、预算安排:每年10月由学生处根据本学年学生工作任务,提供班主任、辅导员名单给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统计教职工信息并汇总学生处信息后交财务处安排下一年度全校通讯费预算。
2、 发票要求:移动电话通讯费发票必须是通讯运营商出具的正规有效票据(有税务局监制章和通讯运营商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上有职工本人姓名、移动号码),在限额内凭票报销,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现金、话费充值卡等形式发放通讯费,不得扩大限额报销范围,不得提高限额报销标准。限额标准见九院党办字【2015】2号文。
3、 专人负责:报销实行以部门为单位,专人负责统一收集,集中办理的办法。各部门安排专人收集、审核本部门职工的通讯费票据,按职务分别归类填写 “通讯费报销明细表”(样表在财务处网站上下载),并附上发票。
4、报销程序:各部门由专人填制好“通讯费报销明细表”,明细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各部门班主任及辅导员名单及人数),组织人事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各部门职工职务及人员变动情况和总人数),“通讯费报销明细表”和发票一起附在费用报销单后,费用报销单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财务校长签字(10万以上的还须校长签字)后由专人统一到财务处报销,报销时带上“通讯费报销明细表”电子表(财务处匹配工资卡号),报销后款项由财务处统一存入每位职工的工资卡账户。
5、 报销时间:财务处每年集中报销两次,每年7月上旬(放暑假前)报销1-6月话费,次年1月上旬(放寒假前)报销上年7-12月话费,每位职工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话费发票,以免遗失。
6、其他要求:
(1)、每个部门每学期报销一次,每学期结算时个人超限额部分自理,未达到限额标准的也不再补报,因出差等原因遗漏未能参加本次报销的下次补报,本次报销时附上本次遗漏人员名单,下次补报时单独注明上次遗漏人员。
(2)、退二线干部归入退二线前所在部门统计报销,机关兼职辅导员归入原部门统计报销,机关部门有按辅导员标准报销的,“通讯费报销明细表”均要学生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职务变动的,从下月起按变动后的职务对应标准报销,并在“通讯费报销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职务变动时间。
(4)、今后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另行报销移动电话费。
3、节选《院长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范围。我校各单位各部门及教科研等专项团队(以下称用油单位)的各类公务用车(包括大车、小车等)一律实行定点加油。
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站。中石化石油分公司系统所属各加油站为我校公务用车唯一定点加油供应单位。
三、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行IC卡管理。我校各用油单位公务用车一律凭政府采购专用IC卡,由院办车队统一购买,按照一车一卡进行加油。
四、政府采购加油专用IC卡管理。各用油单位的每车用油限量由各用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透支无效,余额继续使用。
五、任何单位不得再使用现金支付江西省境内加油油款。各单位的加油零星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凡用油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的有关规定,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六、各单位、各部门及教科研等专项团队公务用车原则上到学校车队申请。车队不能满足用车的情况下,经车队负责人签字同意,可到社会服务机构租用车辆,凭发票到财务报销。学校“私车公用按规定标准凭票报销办法”停止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4、节选《九江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审批单,并由分管校领导审签,才能予以报销。审批单上要注明接待人次。
第四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濂溪宾馆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第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不得使用高档消费场所,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七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审批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尽量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九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室对各单位、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加强审计监督。
5、节选《关于进一步推进转账和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一、继续大力推进转账结算。
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也应转入个人银行卡。
二、推行公务卡结算。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各单位、部门及教科研团体人员要采用非现金结算,能转账的优先采用转账方式,不能转账且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后)的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能用公务卡或转账的结算必须写出书面说明,经济业务(含科研等专项经费)在5000元以内的,书面说明须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还须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财务处将阶段性地对各单位各部门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尚未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请到财务处结算中心登记,结算中心将集中办理。
三、禁止资金垫付行为。
各单位、部门的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对预算范围内需先付款再结算的业务,经办人须先办理借款手续,由财务处转账至对方单位,待取得发票后再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不得自行垫付现金。
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 注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支出。 |
02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3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04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05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06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 |
07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08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09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0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1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
12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自行采购的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及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未列入市级采购目录的支出。 |
13 |
其他交通费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6、差旅费报销按赣财行【2014】14号文执行.
7、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报销按赣财行【2014】26号文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按赣财行【2014】10号文执行,因公中长期出国培训报销按外专发【2012】126号文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