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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及商业住房贷款政策 【2011-7-5】
2014-02-27 17:18  
说明:为了帮助教工了解商住楼贷款,公积金中心和九江建设银行提供了相关贷款宣传资料,教工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判断自己房贷的套数,准备好首付款,具体贷款事宜可以打电话到公积金中心和九江市建设银行咨询。
 
  一、公积金贷款规定(来自九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http://www.jjzfgjj.com
  (一)、公积金贷款范围。购买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不含别墅和公寓式酒店),需要贷款的;
 
  (二)、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人必须是所购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3、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4、与售房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已交付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交付不少于房屋总价50%的首付款(首次公积金贷款须还清。首次和二次申请是以夫妻申请次数合并计算)。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的还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家庭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下:非财政拨款单位职工月收入的核定,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单位缴存比例,倒推计算职工月工资收入;财政拨款单位职工月收入的核定,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单位缴存比例,倒推计算职工月收入。
6、能提供资产作抵押;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按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70%;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50%
2、所购住房位于九江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的,单职工缴存公积金家庭,最高可申请2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双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可申请的贷款额度为25万元。
 
  (四)、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并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与现年龄之差。
 
  (五)、贷款利率。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公积金基准利率,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的利率为在首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浮10%,即:
 
贷款期限
首套利率
二套利率
1~5
4.20%
4.62%
6~30年
4.70%。
5.17%
 
  遇到央行利率调整,以贷款实际发放日央行挂牌利率为准;贷款后遇央行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六)、贷款程序。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缴纳首付款→房产登记备案→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单位在《申请书》上填写收入和退休年限并盖章→准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办审核受理→到指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手续→办理房屋抵押→银行放款
 
  (七)、办理时限及通知方式。商品房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审批。每笔贷款审批通过后,由公积金中心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贷款人。
  (八)、贷款偿还。借款人应自银行发放贷款后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及时偿还贷款,逾期加收30%逾期利息。
  (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
借款人在向公积金中心递交申请表时,需携带本人及配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夫妻双方户口在一个户号的,不需提供)(以上证件各需复印件二份),另外,购买商品房请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①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②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二份)
(十)凡是准备用公积金贷款的,就不能提取;提取公积金,就不能再贷款。
(十一)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电话:0792-8136222
 
  二  公积金提取规定(九公管字[2006]1号节选)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辞职或因单位改制、单位破产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的、调离九江市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未享受福利分房和购买住房的职工,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26%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六)、(七)项规定条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以百元为单位,但最低应保留100元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六)、(七)项规定条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房款的总价及第六条规定的额度。
第九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以其购买、大修自住住房时的帐面余额为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时的帐面余额为限。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原则不直接提取现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将所提款项转帐至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个人存折。
第十一条  职工准备还清未还清的贷款本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直接将所提款项转帐至职工在贷款银行的还款帐户内。
     第十二条  职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共同资料:1、《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贰份,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填写单位帐号。
2、支取人身份证。
(二)不同资料:1、购买住房时:
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已在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和首付款凭证。
②购买存量房的,应提交契税证和房屋产权证。
③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九江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和交款凭证或房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职工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填写《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七条  经审查,准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办理转帐支付手续。
 
  三、商业贷款政策
  1、套数认定:
  商业住房贷款套数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房贷次数认定套数。凡是公积金中心认定为三套的,无法取得商业住房贷款。
  2、利率情况:
  建设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条件:首套房贷款首付30%,利率为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首付60%,利率上浮10%;即:
  
贷款期限
首套利率
二套利率
一至三年(含)
6.40%
7.04%
三至五年(含)
6.65%
7.315%
五年以上
6.80%
7.48%
 
  3、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
  申请建设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建设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公积金住房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须按公积金有关规定执行。所贷款项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按照商业贷款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部分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4、九江建设银行环城支行个贷中心电话:8223014 813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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