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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0-30 09:05  

各单位、各部门:

   当前九江学院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是基础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在工资系统中按照税法要求合理计税缴纳,其余所有收入包括奖励性绩效、第十三月工资、政府性奖金、课酬等全部按照3%的税率简易计税缴纳,科研奖励按累进税率扣税。随着金税三期在全国的推广应用,税务部门多次对我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要求,要求我校个人收入全部进入金税三期按照税法要求计提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要求个税申报全员全额,实名制明细到每个人,每个人的身份证号为一个纳税识别号。因此,我校职工大部分收入将不能按照3%简易扣税代扣代缴,需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调整。为了贯彻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有关要求,财务处现将我校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性绩效纳税申报的操作

   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把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标准金额进行税收预申报,预申报缴税的金额学校先行垫付,当正式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时按每个人进行实名制汇算清缴。 (例:每月预申报的绩效标准为1000元,全年实际发放奖励性绩效为12500元,12月当月绩效计税数=12500-1000*11=1500元,如全年实际发放绩效少于月申报合计数,次年计税时继续核减)每个职工的税款都独立记账,分人按年汇算清缴。(对于二级学院的影响是,如果奖励性绩效的发放不能和学校同步在年底完成,或需要分次发放将对贵院职工的个税有影响,具体影响要看各学院的操作方法。)

二、各类津贴发放的要求

1、各部门发放教辅津贴、超课时奖励、班主任津贴劳务费等零星收入时造表只列应发额交到财务处会计人员,(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稿)会计人员审核电子表格无误,再发给核算科汇总每月随工资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款项每月随工资集中分笔发放。

2、各部门造表不得再按简易扣税法造表发放实发金额。发放单位填制“薪酬发放明细表”进行相应报账,表格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格式(财务处网站可以下载)。

3、每月6日之前为薪酬申报税时间,所有发放津贴的明细计入下月工资薪酬中查询。计税方式为起征点3500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4、根据目前财务实践,超课时津贴如果能在每年1224日前完成申报的学院,财务处将按税务系统全年提供分摊到12个月的税收筹划进行申报。各学院能在每年120日前预申报每月平均超课时津贴,财务将按照奖励性绩效筹划方式进行核算。逾期不报或不能申报发放的学院将在发放时计入当月薪酬报税,形成税率跳档而产生税赋增加由所在单位负责解释。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了起征点3500元后的金额

全月应纳税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

3%

0

超过1500元至4500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

20%

555

超过9000元至35000

25%

1005

超过35000元至55000

30%

2755

超过55000元至80000

35%

5505

超过80000

45%

13505

 

.临时工和在校学生

    据统计未到起征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校外人员

发放单位填制“薪酬发放明细表”进行相应报账流程,各单位造表不得按3%简易扣税,必须按应发额造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特殊情况需要单位承担税的报酬,计税方式为单位承担税计税方式。详情可以咨询财务处。

单位承担税的税率表如下(详情财务处负责解释)

级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换算系数(%

1

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

 

 

2

超过3360-21000元的部分

20

0

84

3

超过21000-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76

4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68

 

五、其他要求

   校内人员含在职、离退休及校发临时工,临时工含各二级部门临时工及后勤临时工。各部门造表时要确保身份证号码、工号、学号准确无误。各类人员一定要在职、离退休、临时工、学生、校外人员分类分表造表,不同类别人员不能出现在同一张表上

    本通知111日开始执行,领导已经签好字的报销单不用重新签字,只要报销时同时提供新格式的发放表(纸质和电子)。财务处将按规定调整金额给与发放。

 

 

                                             财务处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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