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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2017-06-27 17:25  

各单位各部门:

随着经济业务变化,税务机关对发票加强管理,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177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我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360400491423170W,教职工出差、购买货物等开具发票时需提供上述社会信用代码方可。

2、根据税务总局规定:取得的发票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的内容一致,发票上没注明明细内容的应附有与发票内容一致的明细清单,只凭填写“办公用品”、“食品”、“日用品”、“劳保用品”、“材料”、“耗材”等大类别的发票将不能报销。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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