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进一步推进使用公务卡结算,现就有关报销结算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大力推进转账结算。
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也应转入个人银行卡。
二、推行公务卡结算。
继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48号文)后,九江市财政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2015年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九财库【2015】3号文),文中第二条提出了加强公务卡结算,强调了列入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13个公务支出项目,除转账方式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禁止使用现金结算(含个人银行卡)。《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中的“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也指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各单位、部门及教科研团体人员要采用非现金结算,能转账的优先采用转账方式,不能转账且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后)的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能用公务卡或转账的结算必须写出书面说明,经济业务在5000元以内的,书面说明须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超过5000元的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财务处将阶段性地对各单位各部门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尚未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请在4月底前到财务处结算中心登记,结算中心将集中办理。
三、禁止资金垫付行为。
各单位、部门的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对预算范围内需先付款再结算的业务,经办人须先办理借款手续,由财务处转账至对方单位,待取得发票后再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不得自行垫付现金。
财 务 处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