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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知识解答
2014-05-29 09:03  

政府采购法规知识解答系列之一:

政府采购法规知识问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哪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11日起施行。

二、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是什么?

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三、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政府采购法》适用哪些范围?

1、地域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政府采购活动。

2、采购人范围: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采购资金范围:是指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适用财政性资金的含义是“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进行采购的”。

4、采购项目范围:由于政府购买的项目品种很多,性质各异,在当前情况下,不可能将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列入采购范围,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我市采购项目范围是按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5、采购形式范围: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6、采购对象范围:是指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是本采购对象范围。

货物: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有有形和无形物品(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

工程:建设工程,专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包括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环境改造等。

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之外的采购项目。

7、例外规定:鉴于政府采购客观上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以下四种情况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一是军事采购;二是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三是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四是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

五、政府采购遵循什么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六、政府采购以哪种形式实行?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形式实行。

七、《政府采购法》总则中还有哪些规定?

1、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4、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5、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6、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按现行法规指定媒体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cn”、“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指定目的是为了提高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

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8、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八、什么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九、什么是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十、什么是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是我市集中采购机构。

十一、什么是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十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十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怎样区分的?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十四、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怎样区分?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我市年度采购目录中明确规定了“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十五、依法委托采购的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吗?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七、采购人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吗?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八、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吗?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十九、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吗?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哪些禁止事项?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二十一、采用哪些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十二、什么是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采购人采购的项目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我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十三、什么是邀请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采用这种方式应符合:(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十四、什么是竟争性谈判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采购单位成立的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采用这种方式应符合:(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十五、什么是单一来源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采购用这种方式应符合: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二十六、什么是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向三家以上的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应至少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

二十七、目前实际工作当中还有哪些采购方式?

目前在我市实际采购工作中还采取了协议供货方式、定点采购方式、区域联动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协议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采购人需求频繁、数量较小、金额不大,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项目,或有一定的技术指标要求的采购项目。

电子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利用信息技术,确立公共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通过运用电子政府采购系统来完成的,电子政府采购系统通常由信息发布系统、电子招标系统、电子订货系统、电子合同系统、电子支付系统、供应商注册系统等组成。

二十八、政府采购程序如何进行?

(一)部门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十九、什么情况下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十、废标后如何处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性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执行。

三十一、验收工作如何进行?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十二、采购活动资料保存多长时间?

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三十三、怎样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政府采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订立:①适用合同法;②采用书面形式;③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约定;④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2、合同履行:①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三十四、可以委托签订合同吗?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三十五、签订合同的时间有要求吗?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六、供应商按什么程序进行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首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十七、什么情况下提起投诉?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三十八、受理处理投诉的时间多长?

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

三十九、供应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供应商投诉需要实名吗?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报、恶意投诉。

四十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十二、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如何建立?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四十三、政府采购接受哪些部门监督检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四十四、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吗?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十五、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吗?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四十六、有权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四十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十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承担什么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四十九、有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怎么处理?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采购人违规如何处理?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如何处理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何处理处罚?,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五十三、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四、政府采购当事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什么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五十五、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如何处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处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五十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如何处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五十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如何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五十九、《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哪里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知识解答系列之二:

九江市市本级采购人须知

 

为规范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采购人须知。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人应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3、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即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部);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4、采购人对委托的采购项目,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其它采购代理机构。

5、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在采购申请时按规定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和结算。

6、属急需、零星采购的,由采购人填写“九江市政府采购申请表”,包括项目名称、数量、预算价格、型号规格、交货日期、售后服务、资金来源等,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落实好资金并转入采购资金专户。市政府采购办汇总并确定招标方式,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批复政府采购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九江市政府采购申请表”可在九江财政网www.jjf.gov.cn下载专区栏中直接下载申报。

7、采购人凡申请车辆购置的,须提交市政府抄告单或市政府同意增购车辆的审批报告。

8、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以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9、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进行审查。

10、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部编制的本部门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

11、采购人应参加开标活动现场。

1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可作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1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14、合同履约后,采购人应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填写“九江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结算单”。此单为支付货款的凭证之一。

15、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6、采购人对必须委托而不委托招标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分。

17、属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支付资金时,由部门单位向市政府采购办提交付款申请报告、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审核无误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局国库科直接支付,并按季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18、采购人如规避政府采购的、以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的、指定品牌的、作为采购人代表不能客观公正参与评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未按合同条款验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19、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如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采购资金节约的处理原则,实行按资金原渠道返还的办法退回,或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安排转作其他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政府采购法规知识解答系列之三:

九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问答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编拟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问答题,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

一、什么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从事相关咨询活动的人员。

     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评审专家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三、使用原则是什么?

专家库专家的使用实行谁邀请谁付酬的原则。

四、评审专家库由谁负责管理,哪个部门负责评审专家审核登记?

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专家个人特长及相关资料,分级分类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管理。设区市以上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可按本办法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所属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纳入所属财政部门专家库统一管理。

五、评审专家名单要在媒体上公告吗?

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六、评审专家应符合哪些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对达不到第二条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聘为评审专家吗?

对达不到第二条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八、如符合条件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是不是都可以?

凡符合条件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七十周岁以下),可以向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九、自荐和推荐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十、对符合条件的专家颁发证书吗?

对经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专家,可以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为其颁发由江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

十一、对评审专家条件几年检查复审一次?

财政部门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条件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十二、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纪录;

()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它内容。

十三、对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吗?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事宜。

十四、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对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哪些义务?

 ()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是否保密?

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十七、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是否是相分离的?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抽取使用专家时,应本着专家对口的原则,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十八、抽取专家时程序如何?

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十九、对特殊招标项目的评审专家如何确定?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什么时间抽取专家?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二十一、评审专家库的资源能公开提供服务吗?

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必须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有意隐瞒专家库资源。

二十二、评审专家使用有什么原则吗?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二十三、评审专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吗?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十四、评审专家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需要回避吗?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二十五、需要建立评审专家反馈制度吗?

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二十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吗?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二十七、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停止或取消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吗?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同时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专家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开公布。

()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条件的;

()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十八、评审专家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几次将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一至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二十九、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个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吗?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个人行为的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三十、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吗?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一、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的有何处分 ?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十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何处分?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规知识解答系列之四:

九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编拟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问答题,旨在帮助供应商通过这个有效救济途径合理合法进行维权,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纠正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

一、供应商向哪个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九江市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下设九江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负责依法受理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二、供应商需要实名投诉吗?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三、供应商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内投诉有效?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即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下同)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提起投诉的日期。

五、投诉书要署名或加盖公章吗?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六、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吗?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七、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的;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几日内作出处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九、财政部门受理后几日内发送投诉书副本?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十、收到副本几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哪些相关材料?

被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取什么办法?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十二、投诉人拒绝配合和被投诉人不提交材料的如何处理?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十三、怎样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投诉处理办法》处理。

十四、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怎样处理?

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五、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怎样处理?

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多长时间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十七、以什么形式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以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决定,并加盖公章。

十八、投诉处理决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和诉讼权利;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如何送达?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在处理投诉期间采购活动是否继续?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二十一、投诉处理结果在哪里发布公告?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二十二、对投诉处理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的怎么办?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如何处理?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四、投诉人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如何处理?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二十五、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什么责任?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六、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怎样处理?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处理投诉能收费吗?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八、如有鉴定费发生由谁负担?

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二十九、投诉处理资料如何管理,能否接受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十、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

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信息来源:九江财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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