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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和《九江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2018-09-10 17:04  

 

 

九 江 学 院 文 件

 

 
 

 

 

 

 


九院字〔2018120

 

 

关于印发《九江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和

《九江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现将《九江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和《九江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 江 学 院

                    201897

 

九江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使用要求

(一)国内差旅费

    1.出差审批制度

    按照《江西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赣发20148号)要求,出差必须事先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任务书,出差任务书需经费负责人签字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2.交通工具等级

    按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14号)的规定,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领导、教授及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相应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从严控制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时,经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出差人员可乘坐飞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住宿费

    按照赣财行201614号文件,住宿费采取限额报销,限额标准按出差人员级别和目的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标准执行(详见附表1)。其中教授参照副厅级住宿标准执行。

    为鼓励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选择经济安全的宾馆入住,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开支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给予补助。

    4.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伙食费交纳标准,原则上执行当地或接待单位的用餐标准;出差地或接待单位没有标准的,按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

    5.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使用学校公务用车或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6.费用报销

    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在规定内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在偏远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的,应与租车公司签订合同,提供租车公司的营运证。如与个人签订租车协议的,应提供驾驶证和营运资质的证明材料。报销时相应扣除市内交通费补助。

    (2)乘坐全列软、硬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者连续乘车期间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3)城市间交通费用票据丢失的,出差人必须提供购票电子凭证、乘坐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或由相关人员予以证明,部门领导签字方可报销差旅费。根据赣财行201725号文件,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给予住宿补助。

    (4)学生因代表学校外出参加竞赛,可乘坐汽车、火车硬座、动车或高铁二等座等交通工具,不享受乘车补贴和交通补贴;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报销标准参照教师标准的50%执行。

    (5)科研经费的差旅费报销规定。教科研人员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培训费

1.我校组织的面向社会(或教工)的培训(不含学生)。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且不向培训对象收费的项目应事先制定培训计划,须经学校审批后执行。师资费、培训费等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727号)执行。师资课酬标准为副高职称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职称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学时计算,每半天不超过4学时。属于外来资金支持的培训项目,师资费、培训费等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727号)执行。

    2.我校教工外出参加培训。属于学历提高、访学、党校进修及人才培养项目等培训的,经学校组织人事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教职工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等按照组织人事部规定执行。我校教工参加其他业务培训产生的培训费,由经费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报销。

    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参加其他各类培训班,培训费包含伙食住宿的,凭培训通知和培训费发票报销,培训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和交通补贴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

    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参加其他各类培训班,培训费不含食宿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凭票报销,享受伙食补贴但不享受市内交通补贴;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

3.报销培训费时,需提供培训合同协议、培训通知等文件。

(三)会务和会议费

1.学校组织的各类会议(包括承办的学术会议)凡涉及经费支出的,须事先明确经费来源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提倡从简办会,厉行节约。会议费开支按照《江西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726号)执行。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相应的会议审批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2.我校人员外出参加其他单位召开的学术和业务会议,其所缴纳的会务费凭会议通知(或会议证明),与参加会议的交通及住宿费用一并报销国内会议会务费报销上限为2500元。使用教科研项目资金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等相关会务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据实报销。

    会务费包含食宿的,限额内凭票报销,会议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补助。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务费不包含食宿的,会议期间住宿费、伙食补贴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不享受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

(四)接待费

1.按照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九财行20144号)和《九江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在接受相关检查时,本着“谁招待、谁负责、谁解释”的原则,经费负责人应能说明招待对象、招待缘由和招待情况。

2.接待费用报销。按照《九江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学校各类经费报销接待费时,均需按照规定如实填写接待审批单,并由分管校领导审签,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若不能提供公函,需说明缘由并由经费负责人签字。根据《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赣财运2016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三公”经费报帐管理的补充规定》(赣财运20167号),“三公”经费支出报账实行“三单合一”报账制(税务发票、结算票据、消费明细清单简称“三单”)。即每一笔“三公”经费支出报账时应提供:商家出具的税务发票(或单位内部食堂的结算收据)、公务卡消费银联POS机刷卡小票(或银行转帐支付凭证)、在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中录入、上传、打印的消费明细清单等三项明细账单。

3.其他餐费。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加班餐费,凭正规餐费发票在标准内报销。加班餐费报销时应注明具体加班事由、时间、加班人员等。

4.礼品。按照规定,学校因外事交流活动需要的礼品支出外,其他情况不得开支礼品费用。 

(五)车辆运行维护费

1.学校公车运行维护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内报销。车辆的保险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应录入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报销时注明车辆牌号,通过审核后方可报销。公务用车加油按财政部门规定实行定点加油,统一办理IC加油卡。

2.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的报销按照学校下发的专项规定执行

(六)因公出国(境)费用

1.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费用标准、实际天数等)按照《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10号)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经费开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报销时须附《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应录入《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审核。

2.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的费用报销按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规定执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3. 因公中长期培训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执行。因公中长期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

(七)人员经费发放

学校针对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工资、津贴、劳务费、奖励等,按照《九江学院人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各部门在职人员的各种人员经费与工资津贴一并发放,合并计税,每月统一发放一次。

    2.各部门外聘人员、返聘人员应与学校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办理劳务用工手续,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的方式发放。

    3.发生的劳务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讲座讲课费等支付给校外人员的劳务性支出应提供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费发放表见财务处网站下载专区)。

    4.各部门不得自行给本部门员工“校园一卡通”充值。

(八)设备费、家具费和材料费及图书购置费

采购设备、家具、材料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签订合同和招投标。采购的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需先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方能报销。

(九)其他费用

1.因工作需要部门自行零星购买的书籍资料(含科研经费购买的资料),应与项目任务相关,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及书籍清单,由购买人、经费负责人签字并经学校图书馆确认纳入图书系统。

2.因工作需要购买的办公用品、各类耗材,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及真实的清单,由购买人、验收人及经费负责人签字。

3.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实物及服务支出(即时结清除外)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要求签订合同。

(十)专项经费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报销按照《九江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党费、工会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照其专项规定执行。

二、票据办理要求

(一)支出应按照政策相符性、工作任务相关性及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取得真实、合法的报销凭证进行财务报销。报销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性。发票上要有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和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据上要有财政部门收据监制章和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票据开具单位应与合同等合法有效的经济业务事项文书(凭据)上列明的单位一致。

2.合理性。发票或收据上必须注明购物或接受劳务服务的单位全称(九江学院)、票据开具日期、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业务内容的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开票人签字或盖章。发票上的内容一律不得涂改。汇总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应附开票单位开具的清单。

3.真实性。发票或收据开具内容与实际经济业务一致并与开票单位的经营范围相符、金额大小写应相符、开票单位与付款单位相一致。

4. 单据填写及粘贴。财务报销时应按规范要求填制报销凭证,内容要齐全,对特殊支出的内容、事由需作必要的书面说明。

   1差旅费报销单填写时要写上出差事由、出差人姓名(多人出差的每个人姓名都得写上)、人员职称情况,按出差行程的顺序填写,不同行程分开填写,报销人只填写每个分项的小写合计金额,不要写上大写金额,大写金额由财务人员算好补助后填写,出差须附上出差任务书;

   2费用报销单按费用类别如招待费、出租车费、书费、办公用品、元器件款等分类汇总分行填写再写合计,办公用品、图书、材料等须附清单。

   3所有单据均须整齐粘贴在报销单的左上角,对于大量的比较小的票据可另附纸张均匀粘贴在纸上再贴到报销单后,同时应保证票面内容可见,如金额、日期、印章等等不能被粘住。

   4)劳务费报销需填写劳务费发放明细表,转账至银行卡,报销时需提供纸质表和电子表。

   (二)票据时效性要求。所有报销应在经济业务发生或票据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上一年度的发票应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

    预借款项必须根据实际用途填写借款事由。经济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凭发票冲销借款(一般不宜超过一个季度),报销票据内容应与借款事由一致。

   (三)网上购买物品的,除提供正式发票外,在报销时还须同时提供商品发货单或购物清单。

   (四)项目经费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应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假票据,不予报销;事后复核检查过程中查出的虚假票据,当事人应限期更换或退回已报销款项并做出文字说明。

   (五)报账员管理。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经费项目较多部门可指定2-3人)负责本部门各项经费的报销事务,报账员应熟悉各类报销要求并及时了解政策规定的新变化,负责向本部门领导及教职工宣传解释。财务处会不定期针对报账员进行培训并在QQ群中进行答疑。

三、经费支付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经办人员在办理经济事项时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能转账且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于能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而采取现金方式结算的必须写出书面说明(说明未转账或刷公务卡而必须采取现金方式结算的原因),书面说明须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领取现金需在财务处结算中心提前预约,领取超过5000元的现金还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个人收入发放原则上不使用现金,应通过转账方式发至个人银行账户。

(三)严控资金垫付行为。各单位、部门的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对预算范围内需先付款再结算的业务,经办人须先办理借款手续,由财务处转账至对方单位,待取得发票后再办理报账冲销借款手续,不得自行垫付现金。

四、经费使用和管理责任

(一)经费使用人员应当了解和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范使用经费。经费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取得票据的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承担监管责任。

(二)各类财务业务报销应严格规范财务手续,经办人、验收(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应齐全,所有人(含经费审批人)签字必须以亲笔签名为准,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或由他人代签。

(三)学校监察、审计及财务部门应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于在经费使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违反学校财经制度的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个人责任。

(五)加强各类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项目预算或计划书规定的支出项目、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六)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论证、购置、验收、入账、保管、使用、计提折旧、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的采购与财务入账手续,坚持先验收、后办理资产登记与入账手续。

(七)加强对各类专项经费、科研经费项目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经费使用人员及报账员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工作,增强其遵守财经纪律意识,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相应的经济责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出差住宿标准限额


 

 

九江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和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是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学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指导下,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预算控制原则,坚持专项经费的归口管理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条  在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下,财务支出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规范学校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收费创收经费、代管经费的全部支出。

 

第二章   审批级次

 

第五条  学校财务支出审批分为四个级次,包括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四个级次。

第一级次  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负责人。同时,院(系)主要负责人对本院(系)师生承担的教科研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制度规定的需要院(系)领导审批事项进行审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对相关制度规定需要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级次  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是其职责分工范围的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

第三级次  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是所有经费支出的审批负责人。

第四级次  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是大额经费支出的审批负责人。

第六条  各级审批人对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在审批权限内审批财务支出事项,并接受学校审计及纪委的监督。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分管领导承担分管或领导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逐级审批,各级别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1.学校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

5千元以下的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5千元(含5千元)至3万元的支出,由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万元(含3万元)至10万元的支出,由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再报校长审批。

2.有特殊规定的专项经费按照其规定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人员经费的审批

1.由组织人事部于每年1月份向财务处提供工资发放基数(未提供视同按上年12月份基数执行),其他月份可只提供变动通知。每月工资变动(职称、职务晋级、人员增减等)通知经组织人事部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下达通知到财务处予以调整。财务处根据通知编制工资发放表及汇总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核后予以发放并列支。社保、医保、公积金、职业年金的缴纳按审批权限执行。

2.工资的政策性变化、重大调整事项,由组织人事部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财务处予以调整并列支;

3.工会经费和福利费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工会等归口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执行。

4.已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的年终绩效、超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等的发放由各二级学院编制发放表,学院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处发放;学校行政部门人员的年终绩效发放由组织人事部统一制表,分管校领导审签、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交财务处发放。

5.零星发放的评审、劳务、加班等支出,按照《九江学院人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日常运行经费的审批

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保障学校正常教学、行政、后勤运行以及学生事务管理发生的教学及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各二级学院预算包干经费、管理部门行政经费、后勤保障运行经费、学生经费等。

日常运行经费支出按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条  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的审批

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是指预算中归口管理和按照项目管理的经费。

    1.经费分配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业务的专项经费负责组织申报、论证、分配预算。归口部门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提出分配方案,分别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方案需报校长或学校会议审批后财务处下达二次预算。

2.项目执行审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项目形式下达的各类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批,按审批权限执行。有制度规定所在部门负责人监管的事项,部门负责人联签

3.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未分解下达的专项经费,由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按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修缮和绿化工程经费的审批

    支付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款时,应以中标通知、预算和合同为主要控制手段、以工程进度为支付依据,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依次经过项目经理、监理公司、学校施工项目现场经办人、基建处、国资处或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超过一万元的工程款(不含进度款)经监察审计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决算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经费的审批

物资、设备采购款按照审批权限执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经监察审计室审计后支付货款。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按照《九江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创收经费的审批权限

1.按照《九江学院创收管理办法》要求,创收项目的立项和收费需创收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处、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创收经费中发生的非人员经费的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人员经费的发放按《九江学院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程序执行。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代管经费的审批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受托代为管理的工会、党费等各类款项或部门因为履行职责而代收代付和代管的考试报名费、项目管理费等经费。代管经费按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  账户资金划拨、上缴的审批

学校账户之间的资金调配、归集、定活互转、上缴财政等资金内部调动、代扣代缴税款、账务调整,由财务处负责人按照职责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退费审批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报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特殊事项的审批

    1.公务接待需填写接待审批单,应事先向业务分管领导报告接待事宜,经费负责人签字后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签;

2.出差人员在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由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3.票据丢失的审批。

    对于火车票等无存根的票据遗失,需本人书面说明情况,提供电子订单截图等证明材料,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单位开具的有存根的票据遗失的,需找原单位复印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财务章,本人写情况说明,部门领导签字即可报销。

    对于无法提供直接证明的票据遗失,需要本人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签,再经分管业务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追加、调整预算的审批

    1.追加预算经费的审批

    原则上学校预算一经确定,不得追加,对于突发和计划外事宜造成的部门预算追加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0万元以下的经费追加,由部门提出,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审批;

    10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经费追加,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0万元以上的经费追加由校行政研究后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

    2.经费内部调剂

    在预算总量不变情况下,部门预算经费项目之间调整额度,由调入和调出部门签署意见,并确保不影响调出项目任务,经调出项目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调整。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不得向创收经费和横向课题调剂。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二十条  办理财务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以上规定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审查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后一程序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或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9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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