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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
2018-06-21 10:34  

九江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五条 当合同经费拨付至学校后,由科研处工作人员办理科研经费专用簿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领取,正式开始使用项目经费。

第六条 项目经费到学校财务处后,项目经费划分为:管理费、项目津贴、特支费、税务费、研究费等,其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1. 科研管理费:学校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费。

2. 设立项目津贴,项目津贴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合理分配。提取实际到帐经费的10%作为项目津贴。项目津贴提出额度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审批;1.5-2.0万元(含2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科研处负责人审批;2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负责人初审,报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负责人初审,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按程序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报销领取,领取时打入本人工资卡账户。

3. 在扣除完上述两项费用后,其余经费作为课题的研究经费,包括特支费、差旅费、野外实地考察费、复印查询资料费、购置图书费、消耗材料、实验费、协作费、鉴定费、研究生及本科生的助研费、成果发表费、科研劳务费等。

4. 科研劳务费用于项目组成员加班补贴、项目用工费等。科研劳务费的管理:项目经费到帐后,到帐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下的技术合同其劳务费用的报销不得超过25%;到帐经费在30-100万元的技术合同其劳务费用的报销不得超过20%;到帐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合同其劳务费用的报销不得超过15%;确因项目较大外聘人员较多且同外聘人员签有合同,其劳务费用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在报销劳务费时,必须填写科研项目劳务补贴发放登记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

5. 凡科研劳务费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需要同外单位合作完成、经费要向外单位划拨的项目,必须在立项的合同中体现,依据合同向外转出经费,转出经费不计算科研工作量。转出程序如下: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合同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负责人初审,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根据权限统一管理,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外来经费(科研项目津贴除外)5000 元以下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5000 元及以上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并按学校财务规定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注:根据2014年底专项经费检查情况,学校会议研究决定:科研课题经费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的,须经二级学院院长、科研处签字后,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项目按预期目标完成并获准结题、通过验收或鉴定,其经费结余部分可继续使用一年;一年后或收回或根据项目负责人的要求转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项目。对已结题、通过验收或鉴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无规定项目负责人可根据以下原则对结余经费进行处理:结余经费的30%可用于项目组奖励、劳务费、研究生的补贴等支出,经费审批按第六条第2款执行;70%用于新项目的起动。

 

九江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1.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科研帐户,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财务处监督使用。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支,可跨年度使用。

2. 外来科研经费到帐后,学校提取总经费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校级项目及学校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3. 设立科研项目津贴,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及校级科研项目除外)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科研项目津贴(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中提取科研项目津贴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审批;1.5-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科研处负责人审批;2.0-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和科研处负责人初审,并经分管副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审批。按程序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报销领取,领取时打入本人工资卡账户。

注:根据《九江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细则》科研配套经费的70%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和图书资料等,所购物品产权归学校;10%用于提取科研项目津贴。此科研项目津贴由科研处统一下通知,财务处统一打入项目负责人工资卡内。

4. 其它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试验费、测试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费、调研费、学术交流费、论文版面费、鉴定费、劳务费、研究生及本科生助研补贴、项目组奖励、加班津贴及项目津贴等。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先审批后购买,并办理入库验收后方可报销;图书资料须经图书馆或二级学院登记入帐后方可报销。

5. 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根据权限统一管理,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外来经费及配套经费(科研项目津贴除外)5000 元以下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5000 元及以上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并按学校财务规定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注:根据2014年底专项经费检查情况,学校会议研究决定:科研课题经费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的,须经二级学院院长、科研处签字后,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6. 项目按预期目标完成并获准结题,其经费结余部分可继续使用一年。一年后或收回或根据项目负责人的要求转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项目。

7. 对已结题、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无规定项目负责人可根据以下原则对结余经费进行处理:结余经费的20%可用于项目组奖励、劳务费、研究生的补贴等支出,80%用于新项目的起动,20%的支出审批按第十六条第3款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或教师凡是以九江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属国有资金,均为九江学院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四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除外),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配合学校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核实项目经费决算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及有关财务法规在其约定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与科研处、监察审计室等部门一同配合主管部门检查、审计我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学校监察审计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负责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是项目预算执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学校所有科研项目都应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配套经费纳入预算按学校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项目经费到账后,报销时凭附有预算的经费本对照预算逐笔报销,结题时对照预算出具财务证明。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研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财务处根据附有科研处审核的经费预算和课题组成员名单或指定科研秘书的经费指标本,上财务指标,发放经费本。项目组要妥善保管经费指标本,报销时携带经费指标本,对照预算分明细逐笔报销,结题时依据账目和经费本记载情况出具财务证明。

第十五条  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科研项目执行中发生支出业务时,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或情况说明,杜绝虚假票据;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填制规范单据,应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按有关采购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各项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央的八项规定。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应按项目预算允许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各项目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并附明细清单。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当事先报校内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对于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图书须经图书馆或二级学院登记入账后方可报销。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预算和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标准执行。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预算和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11.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尽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管理费用。项目组应足额申报课题经费间接费用,用以保证课题研究过程中无法由直接成本列支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变相转拨经费,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二级学院统一监管审核,按照合同约定及预算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对于横向课题收到委托方划拨的经费,财务根据实收经费额开具票据。对于要求提前开具票据的,作为借票据处理,项目负责人应负责收回项目经费款,且收回项目经费款额与票据金额一致。对于资金量较大的国家级和省级纵向课题,学校配套部分的70%用于购置设备,30%参照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管理。项目经费报销时,由课题组成员或指定的科研秘书经办,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若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由科研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报销金额以项目到账经费为限,按预算报销。为提高资源共享和利用率,对于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分析费、燃料动力费、转拨外单位的协作费和间接费用,纳入二级学院统一监管审批。

【注:根据2014年底专项经费检查情况,学校会议研究决定:科研课题经费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的,须经二级学院院长、科研处签字后,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应经国资处办理入库手续,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严禁违规使用。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性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九江学院科研创新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二十三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费主要用于科研队伍培养、学术交流研讨、基本科研业务、劳务费等团队建设费用。

1.科研队伍培养费(不超过团队建设总经费30%):包括学术队伍培训、进修及访学等费用。

2.学术交流研讨费(不低于团队建设总经费30%):包括承办学术会议,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邀请知名专家来校讲学等费用。

3.基本科研业务费(不超过团队建设总经费25%):包括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及原材料、试剂等购置费及测试分析等费用(不超过团队建设总经费15%),科研协作及项目调研(不超过团队建设总经费10%)。

4.劳务费(不超过团队建设总经费15%):包括研究生、本科生补贴,团队成员加班费等。

第二十四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经费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根据权限统一管理,经费报销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和第二负责人监督制,即团队在申报时须明确第二负责人,在经费报销时必须与学术带头人同时签名才能报销。团队建设经费报销细则如下:5000 元以下的经费报销,由团队学术带头人和第二负责人共同签字;5000 元及以上的经费报销,由团队学术带头人和第二负责人共同签字,科研处审核,并按学校财务规定报相关校领导审批。每年6月科研处会同财务处抽查各团队的报销情况,对未严格履行程序的团队进行劝诫,严重的报学校惩处。

科研经费学校配套部分统筹经费使用问题

1 统筹经费仅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和图书资料等,所购物品产权归学校;

2 使用统筹经费,需要先行申报,申报表可从财务处网站上下载;

3 申报流程请查看财务处网站通知公告栏“关于项目经费学校统筹部分使用流程的通知”;

4 报销时凭申报表和报销单到财务处计划科办理经费调拨后再到会计科报账。

 

 

 

                  科研课题经费确认流程

一、     纵向课题经费确认流程

经费到账后,科研处下达经费分配通知书到财务处计划科,计划科根据经费分配通知书将经费分配到各课题负责人上经费指标,课题负责人可以在财务处工资查询系统查到经费是否分配(或到科研处查询),经费分配后课题负责人到科研处领取经费本,要将科研经费预算明细粘贴在经费本上,科研处盖章,再到财务处计划科盖章确认后即可报销使用经费。

 

 

二、     横向课题经费确认流程

由课题负责人到财务处会计科查询经费是否到账,确认到帐后课题负责人到科研处领取经费确认表和经费本(粘贴好经费预算明细表并经科研处盖章确认),再到财务处会计科在经费确认表上签字后到计划科上经费指标,同时计划科在经费本上盖章后即可报销使用经费。

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会计科确认经费到账后提供预算明细表给科研处

提出查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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