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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2014-04-29 15: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缋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性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公务接待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全面准确反映机关运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党政机关要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第九条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科学设立管理目标, 完善缋效评价体系和考核程序,逐步形成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申请预算资金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缋效目标;预算执行中,须接受财政监督、绩效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须实施缋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规定金额的建设项目及修缮项目,应当纳入预算评审范围。未经预算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不得用于项目招投标。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账户资金运行管理、国库动态监控、财政资金监管等系统,健全实时动态的信息监控机制,使财政资金运行和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监督制衡、安全有序、公开透明。 
   
建立完善党政机关内控制度,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切实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加强对重大专项财政支出的报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制定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推进党政机关会计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建立以信息化为基础,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相结合的会计核算机制,真实、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加强会计机构建设,充实财会管理队伍,严格执行会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第十四条 严格限定各类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摊派费用。严禁使用虚假发票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凡纳入目录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等公务支出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加快推进公务卡网络系统建设,完善公务卡使用环境,确保公务卡方便、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完整编制釆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釆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釆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釆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本国货物、工程、服务能够满足釆购需求的,原则上不得釆购进口产品,有特殊需求确需釆 购进口产品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 
   
釆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不得将应当釆用公开招标方式釆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釆购,确需改变釆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釆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釆购机构代理釆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釆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釆购。 
   
集中釆购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用类货物集中釆购价格情况。政府釆购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逐步建立政府釆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釆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釆购管理交易平台推进工作,实现釆购管理、交易 程序标准化、电子化。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公务差旅 内部审批制度。 
   
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履行审批手续,从严 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八条 国内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出差人员依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定点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住宿费标准限额住宿的, 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自行与餐饮单位结账。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十九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坚持因事定人,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第二十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 严格审核临时因公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 组。除调学、培训外,一般不得参加自行承担费用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确保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坚持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在任务报批时必须出具经财务部门盖章确认的经费预算表,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应在本单位本部门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总量中调剂,不得突破总量,无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 
   
出访结束后,严格按照批准的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严禁违反规定使用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业、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访团组应当按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访期间,不得与我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四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 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性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制 度。除特殊事项外,所有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均应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遨请函、遨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出访结束后1个月内,出访人员均应在所在单位内部公开上 述公示内容执行情况。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 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实行接待任务属地落实、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公务接待管 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建立健全部门报送、领导审批、接待部门承办的审批程序。 
   
公务活动派出单位应事先以公函方式提前告知相关接待单位,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属于接待范围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食宿。属于协助安排食宿的,应协助接待对象向接待宾馆交纳食宿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 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二十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原则上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安排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招待所。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饭店或者公务活动地点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菜品以地方家常莱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单位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 围,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三十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如实填写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与接待公函 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三十一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做到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外宾遨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来访团组和接待费用。 
   
省级外事侨务部门加强副部级以上外宾来访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访的归口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的外事接待工作。省、市、县级外事侨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领导的涉外接待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进一步规范商务接待工作,严控商务接待活动 标准和规模,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 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 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第五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开支范围和标准。 
   
能通过文电、网络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工作的不召开会议,能通过视频会议布置工作的不集中开会,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应合并召开。必须召开的会议应准备充分,安排紧凑,筒化程序,开短会、讲短话。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 
   
第三十七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但价格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会场内外布置要简洁大方,会场不摆放香烟、水果、鲜花, 工作会议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文件袋应选用简易的纸质、布制、塑料文件袋。 
   
党政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十八条 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不得安排宴请;参加会议的本埠人员一般不安排食宿。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细化会议费报销凭证单据。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到会人数记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 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党政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资源以及社会优质 培训资源开展培训。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 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 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 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 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 或其他单位摊派费用,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遨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未经批准,各级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出席 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和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 达标表彰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评选方案实施,不得扩大规模, 不得提高规格,不得改变评选周期。 
   
未经批准和未列入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的一律不得举办,财政不得安排经费。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六章 公务活动礼品往来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和赠送礼品,包括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 品、农副土特产品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不论价值大小, 必须登记上交。 
   
第四十四条 外事活动中,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以酌情赠送礼品。对外赠送礼品应当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富有地方特色和纪念意义。 
   
外事活动中所受礼品,超过规定价值的一律上交。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应当谢绝,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一律上缴国库。 
   
外事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 索取礼品。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或参与商务活动时,原则上不得收受和赠送礼品。重大商务活动确需收受和赠送礼品的,参照外事活动礼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处理本级各单位上缴的礼品。礼品管理部门对有关部门上缴的礼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及时处理。 
                                    
第七章 公务用车 
   
第四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在报经同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釆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地各部门公务交通补贴应按有关规定报批,统一核定,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四十八条 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跨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改革后,大力扩大社会化公共交通供给,确保改革 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五十条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 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 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第五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釆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巳到更新条件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五十二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实行政府釆 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降低运行成本。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五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 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八章 办公用房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越杈审批。 
   
省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根据我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 由各设区市规定。 
   
釆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调剂和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 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建筑物内不得设置花园、景观走廊等。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建筑功能需求和 工程、货物、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对办公用房的建设造价金额和维修改造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 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五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逐 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第六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 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 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违规新增面积。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杈属登记。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六十二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不得超面积或者多处占用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 
   
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一律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不得搞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办公用品,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第九章 资源节约 
   
第六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执行办公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釆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釆 购和优先釆购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 规划的要求,统筹使用办公用地,从严控制规模,着力优化布局,严禁超标准占用,严禁占用耕地。 
   
第六十六条 党政机关食堂应当根据卫生可口、营养健康、 经济适量原则烹饪制作食品,加强就餐管理,尽量减少剩余,对剩余食品要进行回收处理。 
   
第六十七条 规范和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科学确定配备标准和更新年限,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十八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 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党政机关政务内网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十章 宣传教育 
   
第六十九条 宣传部门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十条 党政机关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 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要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 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 性和实效性。 
   
第七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宣传教育融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中,融入校园文化建设,让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第七十二条 党政机关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深入开展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勤俭办事的机关文化,引导干部职工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査 
   
第七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 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七十四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 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七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杈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应当经常性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自查自纠工作。 
   
第七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 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十七条 省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涉及被巡视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 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九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督促政府完善预算体系。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资金、项目的监督,推进财政资金使用缋效评价工作。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八十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八十一条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八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公开: 
    (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
二)政府釆购文件、釆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釆购合同 等情况; 
    (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 活动举办信息; 
    (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各地各部门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
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杈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八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完善相关规定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九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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